投書:揭開中共法院為民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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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訊】世界民主國家的司法機關是捍衛法律神聖的和維護人民的權益的守護者,但在中共獨裁國家的法院就是這樣司法為民的,太可怕了,我們有責任和義務來譴責中共可惡的醜惡行經,揭開中共法院為民的謊言!下面是一個典型中共法院司法為民的醜惡!

我叫謝端香,女,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花山區辦事處大橋居委會居民,現向社會各界人士反映我的遭遇,懇求各位為我弱勢群體做主,伸出你的正義之手,剷除司法腐敗,下面就我的遭遇。

湖南鏈鋼集團拖欠我工程款150多萬元,無奈我訴至於司法,婁底市婁星區法院李紅菁審判長、婁底市中級法院:”張堅平審判長,陳輝、賀可群審判員”在利益的驅動下,凌架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夥同湖南漣源鋼鐵集團公司總事長鄭柏平、漣鋼建設公司經理聶績春、治金系統焊接技術培訓中心漣鋼實習廠經理羅侶旦等人勾結婁底市世紀龍司法鑑定所相關人員,為了達到不給我工程款為目的,以權壓法置事與法律不顧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枉法鑑定,對不經質證的證據枉法予以採納從中牟利斂財,使我損失高達70多萬元,現在由於他們不支付工程款,使我因欠民工工資,已是債台高築,每天民工到我家討工資使我家已將可變買的財產都變買了,至今也未支付完畢民工工資,充分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執法精神?

婁底市中級法院法官在利益的驅動下,就是這樣枉法裁判的發包人漣鋼集團公司不承擔工程欠款的。2002年3月漣鋼實習工廠(又稱鋼結構公司),將型材廠 4#5#風機製作安裝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給申訴人實際施工,同年6月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2004年12月10日申訴人與該公司經理劉建國補簽包工包料承包合同書1份(見合同書)。

2003年7月實習工廠將漣鋼三漣鋼3#轉爐煤氣淨化與回收通風機房部份(圖號:06—218P2—0—26)製作安裝工程包工包料承包給我施工,同年 10月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2003年9月與該公司書記梁檢忠簽訂包工包料合同書(見合同書)。

上述兩合同是漣鋼集團發包給漣鋼建設公司,漣鋼建設公司又分包給實習工廠,實習工廠又承包給申訴人謝端香施工,且漣鋼集團公司、建設公司、實習工廠未將工程款支付完畢,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漣鋼集團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而法院在審理時卻不予認定,何為司法便民?為民?

婁底市世紀龍司法鑑定在婁底市法院的指示下就是這樣鑑定的,以達到從中牟利的目的,先後出現兩個不同鑑定結果。申訴人與實習工廠工程款糾紛,雙方對工程款造價有異議,原審婁底市中級法院委託婁底市世紀龍司法鑑定所鑑定,該法院在委托中,將被申訴人沒有經過婁星區法院質證,超過舉證期限虛假證據提供給該鑒定,違反《事民證據法》第34條。該所於2006年7月9日作出審計鑑定報告,編號:世紀龍基字(2006)JS—16號(見鑑定書)。鑑定結論:1、煤氣淨化與回收制定287196.59元;2、煤氣淨化與回收制定(材料)351338.96元;3、煤氣淨化與回收制定(設備製作)56201.2元; 4、煤氣淨化與回收制定(設備及附屬)63318.09元;5、小計1—5項758054.93元;6、風機安裝工程28651.90元;7、風機安裝工程(變更部份)6143.68元;8、風機安裝工程(鑒證部份25534.41元;9、風機安裝工程(拆除部份)10823.68元;0、小計6—9項 71153.67元;11、合計829208.60元,該工程鑑定為829208.60元,且該鑑定所出了兩個不同的鑑定報告,一個初審報告中,認定謝端香機械台班費264989.86元,該項費用是實施工中必須產生的。

此項費用在職設計圖中可以反映體現出來,而鑑定審計報刊告中,卻未計算分文機械台班費,同一個項目,同一個會計事務所審計鑑定,一下就認定264989.86元,一下分錢沒有,真是天方夜譚。為此,充分說明該鑑定不具有科學性、真實性,公正、信譽何在?

我實際承包工程造價為150多萬元,我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圖紙為99張,而婁底市中級法院法官在利驅動下只向該鑑定中心提供88張圖紙,使我從中損失70萬多元,且該鑑定所把我工程款項目定為待定項目,對機械台班費26萬元不予鑑定,顯然該鑒定是與婁底市中級法院串通一氣的,侵犯了申訴人合法權益,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損害他人利益的無效,而該法院在審理時不顧申訴人提出的異議主觀臆斷認為有效,何為司法為民?

婁底市中級法院法官想從中牟利195155.72元,在審理時踐踏法律枉法認為實習工廠已付195155.72元,簡直天方夜譚,申訴人在實習工廠總共只領取了領料領款等8萬餘元,而法院卻對未質證、申訴人未簽單的4份工程材料調撥單,斷章取義認可,權權下的交易太可怕了。

該法院認定4份工程調撥單無申訴人簽字,按照倉儲出單制度及漣鋼材料出庫制度,沒有在出庫單上簽字是領不到材料的,而工程材料調撥單上只有領料員王艷、供應負責人黃立國、發料員楊芳,收料員一方無人簽字,明人一看就是偽造的,且上述人申訴人根本不認識,而法院不經質證,予以採信,置《民事訴訟法》第47條不顧予以採信,充分體現了法院以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執法精神。

婁底市中級法院法官張堅平、賀可群、陳輝在利益的驅動下,為了達到從中牟利的目的,主觀臆斷審理認為該煤氣淨化與回收安裝(材料)部份工程造 351338.96元中主材價為293717.96元為漣鋼建設公司提供,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婁底中院審理認為,煤氣淨化與回收安裝(材料):直徑在DN1800—1400金屬硬密碟閥,氣體三通切換閥及相配的法蘭、螺栓及特種閥門等,勞務項目承包合同書中約定由謝端香包工包料完成,但實際施工中又由謝福華領用了材料,說明該兩項工程並沒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由謝端香包工包料進行施工,且謝端香又不能出具上述材料系由其購買或購買的依據,故本院認定該部份材料系漣鋼建設公司提供,但該部份工程造價351338.96元中主材價格為 293717.96元,除稅金11203.33元可以認定為實習工廠外,其餘46417.67元應計算為謝端香的工程款,如此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已是他們牟利的職責。

申訴人在承包該工程時是包工包料是依據圖紙造出來的(見合同),在法庭上提供了證據予以證明漣鋼建設公司未提主材價格293717.96元的材料,該漣鋼建設公司在一審婁星區法院舉證期限內,也未舉證該煤氣淨化與回收制安(材料)中提供了293717.96元材料款的證據,在婁底市中院建設公司也未舉證,即是舉證也超過舉證期限,也不是新證據,而法院卻枉法予以認定漣鋼建設公司提供293717.96元材料款,屬主觀臆斷枉法認定,違反《民事證據法》第 34條。而法院對申訴人辯解及對提供的證據不予採納,違反了《民事訴據法》第47條之規定,這樣的判決是否枉法裁判?大家來評說。

婁底市中級法院法官張堅平、賀可群、陳輝對整體容器冷凝排出器、1420煤氣嘴設備,56201.29元依同樣的理由,亦認定為漣鋼建設公司提供,申訴人是按承包的施工圖紙做的工程造價56201.29元,並不是漣鋼建設公司提供的設備,對漣鋼建設公司偽造提供的出庫單上是屬於成套設備,予以採信,違反《民事證據法》第34條。既然是成套出庫應有申訴人簽單,而漣鋼建設公司提供不出申訴人簽單的證據,且漣鋼建設公司在婁星區法院舉證期限內也未舉證,怎麼認定是漣鋼建設公司提供呢?但該法院法官卻就是這樣認定證據的。

婁底市中級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長達8個月之久,申訴人不服婁底市婁星區法院(2005)婁星民二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上訴至婁底市中級法院,該院從立案後於8個月後才審結本案,違反《民事訴訟法》159條之規定,且在開庭前未下達傳票給我的代理人劉蒲榮和我,開庭當天早上突然通知我到法院有事問話,卻是要我在傳票上簽字,今天的日期要我簽昨天的日期,致使我代理人劉蒲榮未及時到庭(劉蒲榮到法院調查過卷宗),而開庭時,卻不通知他,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115條,使我損失達70多萬元,違反法定程序,上否存在枉法之嫌,望社會各界人士來評判。

婁底市中級法院賀可群電話:13607389102

求助人:謝端香 電話:1376283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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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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