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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高層︰劉承武有疏失 將懲處

【大紀元5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林慶川、孫友廉/台北報導〕針對景文弊案因北檢主任檢察官劉承武逾期上訴,致最高法院駁回檢方抗告,使得十七人無罪確定,法務部昨日指示高檢署調查劉承武有無行政疏失責任,北檢也分案調查,檢察高層指出,初步調查有明顯疏失,懲處劉承武在所難免。

法務部昨日表示,之前多次發函各地檢署要求檢察官應立即簽收判決書,不得遲延上訴,將查明真相後給社會清楚交代。

法務部指出,由於收受判決的起算日,部分法官和檢察官認知不同,才發生此錯誤,已指示北檢研究有無補救措施,如提出非常上訴等可能性。但官員認為,翻盤的希望不大。

法務部強調,此事件是「偶發事件」,為避免再有類似疏失發生,高檢署昨再發函各地檢署要求檢察官應立即簽收判決書,不得遲延。

去年11月間,針對高等法院對景文案部分被告判決無罪,檢方曾提出上訴,但因超過法定十天上訴期限,被高院駁回,高檢署曾向最高法院上訴,前天又被駁回,全案因此確定。

認知不同 劉承武強調非逾期上訴

劉承武昨天對此項結果,相當不以為然,他說,自己不是「逾期上訴」,而是法院與他對於送達日期的認知不同所導致。

劉承武說,法律訂出十天上訴期限,但此案判決書有幾千頁,卷證相當多,必須花很多時間閱讀及找出不合理處。

針對有法界人士認為,劉承武應該先「聲明」上訴,事後再補充理由。劉承武說,不能詳讀判決書,如何找出判決缺失做為上訴理由?不排除提起非常上訴或以釋憲方式來尋求救濟。

不過就算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改認定並未逾期上訴,因為此不利不能由被告承擔,最高法院僅能糾正確定判決錯誤,不能再發回改認定被告們有罪與否。

部分法界人士認為,劉承武疏忽事實明確,此事無關違背法令,不符合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的法律要件。

認真?作秀? 大砲性格爭議多

記者林慶川/特稿

在不少檢察官眼中,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是一位特立獨行的人物,他勇於挑戰權威,獲得不少贊同司法改革者的掌聲,但早期辦案時經常大張旗鼓,搜索時疑事先透露風聲給媒體,加上頻上談話性節目,被批評「愛出鋒頭」、「作秀」。

幾年前,劉承武尚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時,因掃蕩百合應召集團及追捕人口販子,拯救不少雛妓,贏得「掃黃英雄」美名。

不過,每次劉展開搜索行動,媒體都早一步等候,有檢察官私下不客氣批評,這樣大張旗鼓辦案,唯恐無人不知,有「作秀」之嫌。

劉因辦案認真,一度引來業者不滿,揚言要持機關槍掃射他,也因此,他有長達四個月時間,是穿防彈衣上班。

劉是檢改會成員,屬「大砲型」人物,凡司法界有爭議事件,他常應邀上談話性節目評論,批評時火力全開,甚至直接批評長官,是檢方高層的「頭痛人物」之一。

最引人爭議的是,民國八十七年陳水扁競選台北市長時,劉為陳站台助選,被法務部依違反檢察官守則移送公懲會記一小過懲戒。

儘管當年表態支持陳水扁的理念,不過,日前檢察長人事大幅異動,外傳有政治力介入,劉承武毫不客氣直指此干預源頭就是總統陳水扁,呼籲立委提案罷免。

上訴期間計算 法界看法迥異

〔記者項程鎮、林慶川/台北報導〕高等法院刑事庭長兼發言人溫耀源昨天指出,他未曾聽過審檢有默契,可讓檢察官有較多的上訴期間,只要判決書一送達檢方,就須開始計算上訴期間;不過有資深檢察官表示,八十七年以前,各地法院、檢察署的做法不盡相同,但通常約有十五天至二十天的緩衝期。

溫耀源強調,「這不是理由」,因為這樣的做法不符刑事訴訟法規定,何況檢方向法院提出上訴時,理由可以後補,不需當場檢附理由,檢方不能要求比民眾更多的上訴期間。

不過也有檢察官頗不以為然,他說「逾期上訴」爭議曾發生在九十三年間,當時判決書送達的做法,仍有不成文的「緩衝期」方式,如今外界批評是「以今非古」,對劉承武並不公平。

溫耀源說,判決書的送達程序,高院是由院方法警直接送到承辦檢察官的辦公室,如檢察官休假,會轉送主任檢察官,如檢察官和主任檢察官都不在,會直接送到檢察長辦公室;這種情形就像郵差替法院送判決書給當事人時,如當事人不在家,家人可以代收。

但有檢察官指出,以前的送達方式,都是院方法警直接將判決書丟在檢察官桌上就走了,嚴格來說,東西沒有親自交到檢察官手上、也沒有完成簽收程序,根本不算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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