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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關注新加坡事件 法輪功人權駁斥新政府謊言

【大紀元5月13日訊】「法輪功人權」於2005年5月3日就兩位新加坡法輪功學員遭到新加坡政府無理起訴和法庭不公正判決的案件向聯合國提交緊急呼籲,得到多位聯合國人權特派專員和工作組的關注。為此聯合國三位特派專員就此事件共同向新加坡政府發出了一份緊急呼籲,呼籲新加坡政府遵循法律,停止人權迫害。

在這份呼籲書中,三位特派專員詳細報告了新政府對當地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黃才華和程呂金因為2003年2月在新加坡濱海公園分發揭露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傳單和光碟,而在2004年5月被控「非法集會」和「分發無准證光碟」。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初級法庭判黃才華和程呂金罪名成立,兩人各判罰款新幣20,000元和24,000元。她們不服判決,拒絕支付罰款,要求上訴,結果法官將罰款額轉換成監禁:判黃才華監禁二十週,程呂金二十四周。兩位女士立即被帶入樟宜女子監獄服刑,程呂金甚至沒有時間對當時只有六個月的女兒做任何安排。她們在獄中展開絕食抗議,監獄當局威脅她們,如果不停止絕食,有可能遭到進一步的懲罰。

緊接著,新加坡政府在2005年5月17日對上述呼籲做出回應。它表示,特派專員們所報告的情況完全是虛假的,黃才華和程呂金由於在濱海公園天橋附近展示展板和標語,與過路行人交談並向路人散發小冊子等,因而觸犯了「無准證集會」和「分發無准證光碟」的條例。新政府表示,此案兩被告都有自己選擇的代表律師,審訊過程公平合理、判決公正。他們也稱黃才華和程呂金在絕食期間曾得到監獄方面很好的照顧。

以上內容已記錄在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署最近發表的2006年人權報告中,英文原件請見:

//falunhr.org/reports/UN2006/FreedomExpression-UN-06.pdf

針對新加坡政府在眾目睽睽的國際社會的謊言,「法輪功人權」做出如下駁斥:

聯合國的呼籲書是空穴來風嗎?

新加坡政府指特派專員們所報告的情況完全是「虛假」的,為此我們對比了新加坡官方媒體「海峽時報」2005年5月1日對法輪功學員絕食的報導。「海峽時報」說,程呂金從入獄就開始絕食以抗議對她的判決。報導也指程呂金和黃才華因在公共場所派發光碟等獲罪,被分別處以24,000和20,000新加坡元的罰款。兩人拒交罰款,被捕入獄。監獄發言人最後說,拒絕進食違反了監獄的法令,絕食者有可能被關入「懲罰性的牢房」。

我們發現特派專員報告的情況與「海峽時報」透露的消息在基本事實方面完全吻合。

受害者黃才華和程呂金的行為在新加坡合理合法

新加坡政府稱,黃才華和程呂金由於「展示展板和標語」,「與過路行人交談並向路人散發小冊子等」,因而觸犯了「無准證集會」和「分發無准證光碟」的條例。這些說法既違背在新加坡的生活常識,也違背法輪功學員多年來與警察所達成的協議:

楊愛龍(Raymond Yeo)在2004年時是此案原告新加坡中央警署的署長。2004年9月15日晚,他在一個六人會議中向法輪功代表清楚表明,法輪功在新加坡進行的所有活動,包括每日在濱海公園的活動和分發光碟的活動都是和平守法的(Peaceful and Lawful)。但話音剛落,中央警署就與法輪功學員對薄公堂。

事實上,法輪功學員自1999年中共迫害法輪功後就在濱海公園(早期稱魚尾獅公園)煉功講真相,已堅持7、8年的時間。案發當天的2003年2月23日,只是這些年中的很平常的一天,學員做的與其他日子沒有什麼區別。

在新加坡,「與過路行人交談並散發小冊子等」的事兒是司空見慣的。隨便到各大地鐵站出口、商業大廈等走一走,就會收到很多各類傳單。曾有一位在另一起類似案件中被告的法輪功學員在證詞中說,她常年都在街上發兩種傳單,一是法輪功真相傳單,另一是幫親戚發的商業傳單,但只是因為發法輪功傳單遇到麻煩,發商業傳單警察從未過問。

再說光碟,新加坡雖有嚴柯的與時代脫節的「電影法令」,它要求「製作、擁有或分發」每一張光碟都得先經過電檢局審核,但警察一般並不會依法行事。事實上,在新加坡這樣一個高科技的商業化社會,由家庭、公司、教堂或廟宇製造的各種光碟到處可見,只要不是以賺錢為目地的,不必申請准證。兩受害法輪功學員所擁有的光碟內容健康,版權公開,又是免費提供,若不是背後有其他原因,警察是不會管的。

新政府的回應中暗指受害人因「展示展板和標語」因而被控,實際上這樣做在新加坡並不違法。執政的人民行動黨議員張有福曾說:「基層領袖並不知道張掛布條、海報等是需要申請准證的。他們張掛歡迎部長到訪的布條,其實都沒有向警方申請准證」。

毫無法律依據的指控和判決

新加坡的「集會」法令明確要求至少「5人」同時參加一項「有共同目的」的活動才算集會。但本案中分發資料的只有兩人,既黃才華和程呂金,主控官為了湊夠5人,硬是把他們與遠處的幾個人圈在一起,但又沒有辦法證明他們與黃才華和程呂金「有共同目的」。這項指控顯然不能滿足「集會」法令的最低舉證要求。

我們再從新加坡憲法和國會立法來看對「集會」的定義。「集會」(Assembly)一詞在新加坡法典中沒有定義,案例也很少,但國會修訂「集會法令」時清楚表明了目的是為了遏製造成騷擾(create trouble,misbehaviour)的「聚會」。這裡國會立法的目的至少在表面上與新加坡憲法是一致的。新加坡憲法中對於「集會」的解釋是,憲法第14條(1b)說:「所有新加坡公民有權和平和不攜帶任何武器地聚會」。

此案15天的審訊中,控辨雙方共有近30位證人出庭供證,所有證詞都證明黃才華、程呂金當天的行為「並未騷擾他人」,就連報案人也說「被告並未騷擾他人」。

本案報案人是一名幼兒教師,有關報警原因,她在供證時說「知道法輪功在中國是X教,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公眾,我提醒警察注意法輪功在新加坡的活動,並希望警察告訴我新加坡如何看待法輪功」。很明顯,報案人報案的原因完全是出於她對法輪功的誤解,而這是新加坡的政府媒體長期以來錯誤的輿論導向造成的。黃才華和程呂金分發法輪功真相資料,是消除公眾誤解的最好方式。

其實,這名幼兒教師如果希望心中的疑問得到解答,她真的應該向黃才華或程呂金索取一份真相資料。但可惜的是,她將自己思考辨別的責任完全交給了他所信賴的警察,而他所信賴的警察以起訴回應她的報案,可能令她陷入更深的誤解。在這起典型的案件中,新加坡警察、檢察官、法官等為完成高層交代的任務,濫用人民的信賴和委託。不僅自毀前程,也陷單純的報案人於不義。

從報案人的本意,她並不認為現場發生了什麼刑事案件。但是,以刑事起訴對付不喜歡的宗教信仰和政治活動,是新加坡政府的拿手好戲。要證明一起正常的和平守法的活動是「刑事案件」,判參與者罰款坐監,執法人員就得對證據和法律做一番扭曲,所以每一例這樣的案件都是面目醜陋的。

上述案件中,主控官提交的案件本來就缺乏法律依據,審訊中警察提供的證人證據又是漏洞百出。在任何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法官依據眾多疑點中的任何一個,都足以推翻控狀。可是在新加坡的法庭,不管控方表現如何拙劣,都無關大局。法官在像模像樣的聽完審訊後,最後總會十分流利的說出判決結果,大意是:「我很謹慎的聽取了控辨雙方的證詞,並仔細考慮了各方的論點。我沒有發現『任何合理的疑點』,我判被告罪名成立」。這正是新加坡可悲的司法現實。

究其背後的原因,正如總部設在紐約的「人權法律基金會」在一份聲明中所指出的:「新加坡的法律體系說好聽點是虛偽,說難聽點不過是當權者的工具,被用來對付那些政府不喜歡看到的言論或行動」。新加坡國際事務學院在其2006年「言論自由報告」中也指出,「新加坡法庭支持執政黨(人民行動黨,簡稱PAP)以及政府官員個人利用法律訴訟和誹謗法,反對那些發表或表達與政府意見相左的人」。美國在它2006年的國務院人權報告中強調,它注意到一些(新加坡)誹謗案的決定總是偏向於政府原告方,顯示了「人民行動黨(PAP)」和它的領導人過多地將司法體制用於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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