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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一級取得十職等資格 擔任主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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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日電)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人員俸給法,未來高考一級考試或特考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但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擔任或兼任簡任主管職務。    
考試院秘書長張俊彥表示,考試院在三月二十八日將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為因應高階文官進用需要,擬給予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人員初任簡任第十職等非主管職務的進用管道。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考試院院會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人員俸給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重點包括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但自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擔任或兼任簡任主管職務,且不得代理長期出缺的簡任主管職務,並不得權理較高職等職務。

草案也規定,未具考試及格資格者,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所需的學歷及年資條件為「經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八年,或研究所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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