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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指南

【移民信箱】(九)

【大紀元5月1日訊】紐約楊先生來信﹕

我的綠卡是2004年1月美籍公民的太太替我申請取得的﹐我於2007年1月遞表申請入籍。(備註﹕美籍公民的配偶可以3年入籍)。移民局通知我於2007 年3月面談﹐ 面談之後﹐移民官告訴我﹕我通過了英文和歷史的考試﹐但是﹐必須在30天之內補交以下文件﹐才考慮是否批准我的公民申請。

從2001年11月結婚至現在我們共同的報稅﹐共同的銀行帳戶月結單、回頭支票、信用卡、醫療保險卡、人壽保險、房產文件、租約、電話單、電費單、手機帳單、家庭相片等等。

我不明白﹐這些文件我2004年辦綠卡是已經遞交移民局﹐為什麼現在又要這些相同的文件﹖

答﹕ 由於你是依靠3年入籍﹐移民官要你補充這些文件主要是證實﹐你和太太是否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你們的婚姻是否仍然健康的存在。2004年的文件只是符合了當時你申請綠卡的要求﹐證明婚姻的真實性。現在的文件是要證實婚姻仍然真實和仍然存在﹐因此﹐一旦文件補充之後﹐你的入籍申請應該將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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