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里長違反選罷法 地院一審判刑兩年
【大紀元5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一日電)去年參選台北市大同區民炤里里長的郭其松,選前招待里民前往金門旅遊,涉嫌違反選罷法。全案遭檢調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徒刑兩年、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五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一百萬元;至於樁腳蔡松判刑一年七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兩年,向公庫支付三十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郭其松(四十七歲)與蔡超(七十三歲)在去年九月二十四日到二十六日,以及十一月五日到七日兩度招待民炤里里民與親友多人參加金門三天二夜旅遊。第一次郭、蔡兩人都有參加,第二次活動只有蔡超帶隊。
法官判決指出,參加的里民每人只付兩千五百元團費,其餘價差都由郭其松補貼。總計第一次補貼交通食宿費用十一萬八千元,第二次補貼十二萬六千多元。兩次活動中蔡超除向里民表示郭其松要參選里長,也表明活動是郭所贊助,席間拜票、敬酒、散發競選名片,並尋求支持。全案遭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函送法辦。
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分別判兩人徒刑兩年、一年七個月,由於兩人沒有前科,犯後表示悔意,因此依刑法七十四條緩刑要件宣告緩刑,諭知向公庫支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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