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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NCC兩委員停職 正副主委書面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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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9日報導】(大紀元綜合報導)台灣行政院昨天晚間發布調查NCC委員涉及違法失職情事的處理結果,其中NCC委員吳忠吉、劉孔中以親屬擔任駕駛,違失情節重大,由人事行政局依法移送監察院審查及停職;NCC主委蘇永欽及副主委劉宗德因批示此違法公文,遭書面告誡。基於監督權,行政院並對NCC提出9項改正事項。

行政院副秘書長陳美伶、人事局長周弘憲晚間召開記者會,說明政務委員許志雄等人調查NCC委員涉及違法失職情事及處理結果。

陳美伶說,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昨天下午批示這份調查報告,NCC委員遭懲處的委員如果不滿處分,可循求行政救濟,提起訴願。

陳美伶表示,NCC委員吳忠吉任用自己的兒子當司機,劉孔忠也找姐夫當駕駛,已經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服務法及NCC組織法,行政院決定將兩人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停職,所得利益也要繳回。

當初批示這項公文的NCC主委蘇永欽和副主委劉宗德,也被行政院書面告誡。對於NCC自行設置訴願委員會,審理不符通傳會行政處分的訴願,行政院也認為不符訴願法的規定,要求立即停止運作,在1個月之內,將相關卷宗轉移到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據中央社報導,陳美伶表示,憲法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且參照司法院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行政院基於監督權,對NCC提出下列9項改正事項:

一、NCC為行政院下屬機關之一,對行政院整體政策的落實,在未影響獨立機關行使職權、不干預具體個案決定下,應充分溝通、協調及配合。

二、在行政院未對獨立機關訴願制度作整體檢討前,NCC不應自行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不服NCC行政處分的訴願,應立即停止運作,一個月內將相關案卷移轉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並修正訂定的相關法規。

三、NCC應在兩個月內收回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以維電波頻率屬國家全民所有的意旨。

四、立即配合執行「改善治安工作執行成效檢討會議」及「本院強化治安會報」裁示事項,包括建置電信人頭戶資料庫及防範詐騙電話等。

五、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登記業務的監督與輔導事項,應屬交通部職掌,NCC不得逕自訂定相關子法,已完成的預告程序,應立即處理。

六、NCC委員的兼職,NCC組織法定有明文,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行政院並已作成通案的函示加以適用,NCC委員如有與函示不符的兼職,應立即辭去兼職,以符組織法的要求。

七、NCC審議個案時,委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嚴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參與會議討論與表決,NCC應立即改正。

八、NCC近日行文相關機關學校應同意設置基地台的函文,引起學校及家長恐慌事件,應立即檢討改正。

九、媒體監理事件 (上述TVBS恐嚇影帶事件、瀝青鴨事件)。

陳美伶表示,司法院第六一三號解釋對NCC委員組成違憲的條文,訂有2008年12月31日的落日條款,行政院仍呼籲立法院在本會期完成修正NCC組織法,使NCC儘早依憲合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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