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培華/基隆報導〕警察為偵辦刑案需要,常須取得檢察官許可後再向法院法官聲請搜索票,但也會碰上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或法律見解不同而不予許可,因此警察平時都會利用適當機會與檢察官建立互信關係,但有時也會碰到重大刑案,未獲檢察官認可而無法取得搜索票,也只能找其他檢察官碰碰運氣。
一位資深刑事小隊長說,警察有績效的壓力,為偵辦刑案需要,經常要有檢察官許可,再向法官聲請搜索票,因此如何和檢察官建立互信關係就很重要。
警察除了利用檢察官交辦案件的機會,和檢座們溝通、交流,許多警察同仁也常利用檢察官率法醫到轄區處理死亡相驗案件時小聚一下,對增進檢警間關係很有幫助。
也有刑警私下透露,遇到案子需要搜索時,除非狀況很緊急,否則都會先查一下當天那位檢察官值日,等比較容易溝通的檢察官值日時再聲請,過關的可能會提高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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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票打哪來 第2關 檢方再向法官聲請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警方聲請搜索票吃盡苦頭,身為犯罪偵查主體的檢察官,自從搜索權回歸法院後,檢察官指揮警方與調查人員辦案,聲請搜索票也經常親力親為,除了掌握犯罪事證的請票要點之外,也經常賣交情,親自打電話向核票的法官「打交道」,許多檢察官感嘆,想辦案,只好放低身段。
目前檢方的搜索票聲請流程,一般案件多為值日的內勤檢察官受理警方聲請,經初步審核並報請主任檢察官與襄閱主任檢察官核章之後,再由聲請的警方或調查單位前往法院向值日法官聲請。
這些通常情形的搜索票聲請案件,檢察官通常都只審核相關的檢舉筆錄、證據與現場圖等,通常不會主動介入;然而,許多重大案件,基本上檢警單位早就報請檢方指揮,這時檢察官對於搜索票的聲請,就顯得斤斤計較了。
以桃園地檢署而言,許多檢察官從蒐證開始,就緊盯案情進展,等到時機成熟之際,也就是要行動了,更是積極介入搜索票聲請,除了準備資料外,部分案情重大者更會一口氣聲請10張以上的搜索票,檢方則會提早向值日法官「溝通」。
然而,許多搜索票聲請仍會被法官打回票,這時甚至會有檢察官直接找上法官說明案情與核票的必要性,總之,能多爭取一張票,對於案情的進展就有多一分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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