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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引南檢不起訴書 北檢:對法官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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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三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天首次開庭,馬英九提及首長特別費,引述九十六年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等為例,認為是「實質補貼」。不過,公訴檢察官黃惠敏強調,法院審理案件,不會考慮被告和犯罪事實以外的東西,本案被告和犯罪事實以外的證據資料,對法官而言只是參考。

台北地方法院上午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被告馬英九及市府秘書余文均出庭應訊並否認犯罪,黃惠敏是在庭訊後接受媒體訪問,做這項表示。

馬英九在庭訊中提及,民國七十四年就有新竹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認為這是政府首長的「特別酬庸」,八十六年大法官421號解釋認為特別費是「固定報酬」,九十五年法務部的法律諮詢意見與九十六年台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也都認為是「實質補貼」。

他認為,二十二年間,四個不同的司法或法務機關都先後一致認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不是公款,而是私款,顯然這個看法,已經成為行政慣例。

不過,黃惠敏表示,新竹地檢署或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均是個案,法院審理案件時,不會考慮被告和犯罪事實以外的東西,重要的是被告的鋪陳。

她指出,以新竹地檢署或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為例,馬英九的說理是否可說服法官?若馬英九的說理薄弱,對法院來說這只是一個意見。

她說,刑事案件有特殊性,即「一個被告一個犯罪事實」,法院審理案件時,不會考慮被告和犯罪事實以外的東西,本案被告和犯罪事實以外的證據資料,對法官而言只是參考。

另外,對媒體詢問相較國務機要費案,檢方今天火力似乎較弱?黃惠敏說,「我覺得跟被告本身拋出來的球有關係」。 今天的庭訊,檢方公訴團隊,由公訴主任檢察官黃惠敏、檢察官侯少卿、蕭方舟、陳焜昇、周士榆五人蒞庭。台北地院則由法官蔡守訓擔任審判長、吳定亞擔任受命法官、徐千惠擔任陪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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