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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系列專題 /房貸與房租 不可同時申報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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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租屋族與房貸族申報綜所稅時,要記得扣除房租或房貸利息,依規定綜所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可扣除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是每戶每年可扣除12萬元,但納稅人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與房租支出,只能擇一申報。

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95年度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三、取具95年度支付房貸利息的單據正本,單據上若未載明房屋地址,則應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五、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不過,如果是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但由納稅人本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則納稅人及配偶應為同一申報戶,才可列報;而且,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且須先減除當年度列報的儲蓄投資扣除額,再以餘額申報。

舉例而言,張先生去年支付房貸利息35萬元,但在銀行也有存款利息所得13萬元,則張先生今年報稅時可申報扣除購屋貸款利息是22萬元。

至於租屋族則可以申報扣除房租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上限是12萬元,但僅限於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供自住所支付的租金。而且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申報房租支出,即使上半年租屋、下半年購屋者,也只能在房租支出與房貸利息之間擇一申報。

申報扣除房租支出時,須檢附下列文件: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若未辦妥戶籍登記,則可出具納稅人載明承租的房屋確實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如果在「國內」就學並住宿在校或在外租屋,宿舍費或房租都可以列報房租支出扣除額,但宿舍費如果已經列報在教育學費扣除額之內,就不能再列報房租支出。

此外,很多人租屋時,都會與房東口頭或書面約定「房租不報稅」。不過,台北市國稅局指出,這樣的約定並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明文列在租約裡也一樣,房客還是可以申報房租支出,但要考慮到房東可能會因此調漲房價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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