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今年申報綜所稅,免稅額提高至每人7萬7,000元,年滿70歲者,免稅額更提高至11萬5,500元,多申報一個扶養親屬,就可多一個免稅額。
基本上,受扶養親屬可分成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等四類,申報受扶養親屬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
一、直系尊親屬:指納稅人本人及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及外曾祖父母等,只要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就可列報為扶養親屬;所謂無謀生能力,指「身心障礙、重大疾病或傷殘、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或經村里長證明無謀生能力者」。
二、子女:未滿20歲子女,即使有所得也不能單獨申報(已婚者除外 ),而是由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年滿20歲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也可列報扶養親屬。所謂「在學」,是以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果就讀於國小師資班、文理或升學補習班及中國的學校等,則不符合申報規定。
三、兄弟姊妹:納稅人本人及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可列報為扶養親屬;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也可列報為扶養親屬,但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指納稅人本人及配偶的伯、姪、孫、甥、舅等,但申報規定較嚴格,必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四款(家長家屬相互間 )及第1,123條第三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確實受納稅人扶養者。
但申報扶養未滿20歲的其他親屬,如果其父母是享有免稅優惠的軍教人員,就不能列報。
此外,納稅人與受扶養的其他親屬,如為同一戶籍,申報時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如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應出具確實受納稅人扶養的「切結書」或「村里長證明」等。
不過,申報受扶養親屬雖可扣除免稅額,但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也必須合併申報繳稅;另外,受扶養親屬如果在年度中死亡、出生,或於年度中滿20歲或自學校畢業,雖然實際扶養期間不滿一年,仍然可以全年的免稅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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