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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屠宰檢查費由政府編預算支應

【大紀元4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五日電)台灣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畜牧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協商作成結論,明訂政府執行屠宰衛生檢查費用應編列預算支應;但若檢查時超過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則依訂定收費標準向屠宰場收費。與會官員指出,現行作法為政府每年編新台幣三億五千萬元左右預算。

經濟委員會上午審查畜牧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都認為保障民眾食用肉品安全檢驗與防疫是政府職責,不應向屠宰場收取衛生檢查費用。

不過,出席備詢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健全表示,雖然法律明定農委會可向業者收取衛生檢查費,但政府至今仍每年編列三億五千萬元支應,導致屠宰場申請衛生檢查時僅顧及作業方便,不符成本效益;為促使屠宰業珍惜國家資源,有收費必要。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長宋華聰答復立委質詢時指出,現行畜牧法於1998年通過,現行條文規定屠宰衛生檢查應訂收費標準,向屠宰場收取費用,不過,政府至今仍未訂定收費標準,而以每年編列預算方式負擔。若修法通過,擔心將產生政府預算排擠效應。

但是,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王塗發(不分區)說,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可降低私宰風氣,且每年僅花費三億五千萬元,農委會應樂觀其成。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張麗善(雲林縣)表示,政府承諾豬價應回穩到每百公斤四千八百元,但以近日價格來看,每百公斤只有四千七百元,若屠宰費用還要加到豬農身上並不合理。

經協商,李健全同意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檢查員的薪資,但若屠宰場仍執意在休假日、晚間等公務機關下班時間要求檢查,應由屠宰場支付檢查員加班費。朝野立委表示同意,委員會初審通過,且不須經黨團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委員會決議,現行條文第一項到第五項不變,第六項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屠宰衛生檢查,應編列預算,但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超過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時,應訂定收費標準,向屠宰場收取屠宰衛生檢查費用」。

委員會並通過主決議,為貫徹及有效監督豬、牛、羊的屠宰衛生,衛生檢查費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為建立市場完整競爭機制,以維護市場效率,農委會應盡速研議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經營主體應朝向自由化修法,以達經由政府監督管理與市場淘汰,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