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5日訊】法界表示,林某雖然只是排個檔,但明顯有駕駛行為,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規範,因此不能以一般社會情感所指的駕駛,必須造成車輛有實際行進或後退來斷定。
本案發生在去年12月底,被告林某與友人到林森北路一家酒店狂歡,黃湯下肚,直到買單的清晨5時已經爛醉。
兩人自知無法開車,電請林姓友人開車前來搭載,坐前座的被告,頂著酒意一路對駕車的林姓友人東指西指,並指對方老是開錯路。
車沿北市承德路擬左轉民權西路時,林姓友人再也按捺不住,憤而開車門甩頭就走,其時後座友人早已不省人事,林某只好撐起身子來到駕駛座,欲將車子開動到路旁,他勉力將排檔桿由停止檔(P )推到空檔(N ),還未到達前進檔(D )時,即醉倒方向盤上,最後勞駕指揮交通的警察將他叫醒,酒測值高達0.86,移送法辦。
排檔桿P到N的距離不過短短數公分,酒後動它一下,車子雖不會動,仍涉嫌酒後駕車。// 自由時報
酒駕未遂? 看「法」有差異
記者賴仁中/特稿
僅排檔、車未動,仍被認定酒駕,但司法實務界另有不同見解,認為酒醉者似未「駕駛既遂」,而該法條不罰未遂犯,故是否構成酒駕,有斟酌餘地。
本案中,檢方認定被告已「著手實施」酒後駕駛行為,有行動與犯意,因而偵結後聲請簡易判決。
司法界的不同看法則是,刑法第185條之3訂定「重大違背安全駕駛罪」的立法本旨,在於保護人車安全,依此,被告除服用酒精(酒測未過 )、不能安全駕駛的構成要件之外,還要車子行進在道路上,才可說實質上對道路人車產生安全威脅。
換句話說,駕駛車輛讓它行進,方算是達到「駕駛既遂」,如果只是排檔,即便有酒後駕車犯意,確實打算讓車子行進,但實際上沒有讓車子行進,只能算是「駕駛未遂」,既然相關法條不罰未遂罪,排檔行為或許不必然構成酒駕犯罪。
本件雖只是聲請簡判案,但司法界對於排檔算不算已「著手駕駛」,顯有不同看法,故全案進入法院審理後,被告有罪無罪,勢有一番較勁。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行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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