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4日訊】「農民工暴風雪中遭車禍,同伴12次下跪求救遭拒」。近些年來在大陸因「見死不救」而引發的悲劇、慘劇不少。當道德的譴責不足以制止屢屢發生的見死不救行為時,是否可以制定「見死不救罪」以實行法律拯救?23日廣東韓山師範學院的教授王文科,在西南政法大學舉行的第六次全國應用倫理法學研討會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見死不救罪,實行分類處罰。多數市民表示支持。
據重慶晨報報導,王文科在會上提出,近年來頻頻見諸報端的見死不救行為已經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2007年3月4日17時左右,年僅24歲的遼寧省大窪縣農民工劉明明,在暴風雪中遭遇車禍,造成多處骨折。同行者為救他的性命,12次向人下跪,向警察、120求救,卻屢遭冷遇。最終,劉明明命喪狂風暴雪之中。
王文科稱,許多國家已用法律規範調整「見死不救」,如法國規定,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併科50萬法郎罰金。
王文科認為,見死不救也應該分不同的情況,有的見死不救是不應該受到處罰的,比如面對一個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責任的警察,如果不會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別的辦法間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會承擔什麼風險而不救就可進行相應刑事處罰。
對此,與會專家有不同看法。有專家表示,法律歸法律,道德歸道德。對於非職責的純道德義務的救助來說,如果以法律手段來強制實行的話,可能會適得其反。
不過,在會後採訪中,大多數市民都表示支持的意見。一市民說:「立法後可以改善社會風氣,以後再看到偷搶行為時不站出來就可能違法了。」
所謂見死不救,是指眼見他人陷入險境,自己有責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觀的行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會的道德惡行而受到譴責。@(//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