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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大紀元4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周姓男子天雨騎車行經汐止市康寧街,不慎跌落地上大坑洞,躺了2個月才恢復上班,以汐止市公所未盡維護道路職責,訴請國家賠償,士林地方法院判賠20萬餘元。
本案發生在94年3月間,一早趕著上班的原告周姓男子,由汐止往台北方向行駛,途經康寧街梓江大橋旁,馬路上竟有長3.2公尺、寬1.2公尺、深13公分的一個大洞,因連日天雨,水淹大坑洞,成一小水池。
原告一時不察,連人帶車摔入坑洞內,造成左膝急性脫臼併前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脛骨近端外側骨折等傷害,自月初躺到隔月底才銷假上班,共計約2個月。
原告向士林地院訴請國賠,被告汐止市公所則以原告受傷是因自身行駛不當而自摔,與公有公共設施有瑕疵並無因果關係抗辯。判決書表示,現場確有不小的坑洞存在,被告身為該路段管理維護機關,自應負起責任。
原告共計求償82萬餘元,經法官精算核准34萬餘元;法官並審酌原告未顧及天雨路滑,減緩行車速度,自負本案的5分之2過失,判決原告獲賠2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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