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行政院日前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初審,規定日後所有財團法人均歸中央政府管理;為避免再發生類似糖協「公產變私產」的情形,草案特別加強管理公設財團法人,並對民間財團法人加強規範同時訂定罰責,避免其成為有心人士避稅或洗錢的工具。草案待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政院初審財團法人法草案
現行財團法人的設立管理,均依民法及主管機關行政命令為依據,難以因應社會變遷,且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加上沒有罰責,難以有效管理、嚇阻不法,行政院曾在民國九十二年,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但因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要求財團法人應區分為全國或地方性財團法人,全案退回重審。
行政院相關部會研議後,仍決定依原規劃僅將財團法人分為「公設」與「民間」兩類,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但登記、解散、監督管理等事項,得委託下級機關、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
草案明訂,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民間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應具相關專長或工作經驗;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董監事若有違反捐助章程設立目的等濫用職權行為,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
董事限制任期 為無給職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檢查財團法人之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要件或其他法律規定;財團法人違反設立許可要件、法律法規命令、公序良俗、捐助章程,或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或辦理不善、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財團法人董事會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或全部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或影響其業務之正常運作,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甚至解除全體或部分董事職務;財團法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二年以上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宣告解散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為加強管理,草案明訂公設財團法人其董監事比照民間財團法人為「無給職」,兼任的公務員不能領雙薪,僅能領取主管機關核定的車馬費或出席費,最多只能在兩個財團法人兼任董監職務;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得連任一次,若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一年以上等情形,主管機關可解除其職務,不會再有「萬年董事」,違法亂紀者也無法再賴著不走。
公產變私產 糖協、中技社爭議大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公家單位託管的財團法人「公產變私產」,爭議風波最大的案例就是糖業協會與中技社,前者由經濟部於去年5月強勢解散,至今仍在訴訟當中,後者則完全脫離經濟部掌控,成為少數人的資產。
糖協遭經部解散 訴訟中
糖協是民國二十八年台灣製糖株式會社社長武智直道,捐出二十萬日幣成立基金,基金用途限定為協助糖業發展,及舉辦員工福利事業。光復後此基金獲政府同意不以日本資產處理,民國四十四年台糖奉經濟部核准設立「台灣糖業協會」,繼受武智紀念財團的所有資產。
據台糖出示早期的糖業協會捐助章程,糖協會址是設於台糖公司內,董事九人及監事三人均由台糖公司指派,糖協董事長也是由台糖指派,過去四十多年來,糖協是依附在台糖組織之下,對台糖公司營運、員工深造及子女就學獎助,具有一定正面效益。
台糖公司指出,張有惠是於民國八十六年在台糖董事長任內,兼任糖協董事長,之後張有惠先後出任行政院秘書長、中信局理事主席、政務委員,均沒有放棄糖協的職務,九十年張有惠因捲入中信局超貸景文集團案,辭去政務委員職務,即專任糖協董事長直到去年遭經濟部解散前,才辭去糖協董事長職務。
在民國九十二年之前,糖協九席董事中還是有六席是台糖現任主管,經濟部及台糖對該協會還具有主導權;前年5月8日糖協舉行董事會改選董監事,結果有兩名台糖指派代表臨時請辭,在台糖未及改派代表情況下,糖協指派兩名台糖退休主管遞補,台糖公司在糖協董事會中過半的優勢因此喪失,此時糖協再提出新任董監事名單強勢通過,台糖公司現任主管從此全數退出糖協董監事會。
糖協莫名其妙地公產變私產過程被行政院長蘇貞昌知悉後大怒,下令經濟部討回,經濟部商業司於去年5月依民法勒令糖業協會解散,糖協提出行政訴願,今年3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武智基金會敗訴,駁回糖協聲請停止經部勒令解散基金會的執行。
經濟部指出,武智基金會解散,資產清算後將全數收歸國庫,估計國庫可望進帳超過八十億元。
中技社 已成少數人資產
中技社為財團法人,成立起因源自一九五八年李國鼎和金開英兩人訪問越南並提供技術人才,而興起籌辦工程顧問機構之構想,乃於一九五九年由二十三家公民營企業共同捐助新台幣四十五萬元成立,其中二十萬元係由經濟部所屬國營企業中油公司等十家捐助,捐助比率為四十四點五%,早年中技社的董事多由經濟部派任。
民國八十六年,前國貿局副局長劉維德接掌中技社後,中技社逐漸脫離經濟部管控,目前並無經濟部所派任的董事,只是名義上受經濟部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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