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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電)民眾子女若在海外留學,因病就醫醫藥費是否可以列舉扣除綜所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若民眾子女在海外就醫,綜合所得稅如申報採列舉扣除額者,其子女醫藥費用,可憑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醫療證明,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列舉扣除。
不過,國稅局補充,就醫往返的交通費、旅費不屬「醫藥費」範圍,不得扣除。如持有醫藥收據請領保險理賠,則需扣除理賠金額,才可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