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伯賢案 台南高分院:符合司法程序
【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市二十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判長蔡崇義今天表示,處理盧伯賢抗告案的作業程序,一切符合法院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作成裁決的規定,況且嘉義地方法院並未說明盧伯賢何以在服刑一年之中沒有禁見、接續羈押時被裁定禁見的理由,只是要求嘉義地院說明。
蔡崇義指出,依據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的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規定,抗告送卷程序必須指定專人辦理,儘量於二十四小時內自為准駁或其他具體處分之裁定,這是為維護人權,高分院處理符合司法院規定。
他說,盧伯賢在2006年三月十日因組頭簽賭案被收押禁見,但因他另涉賭博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在2006年五月四日撤銷羈押解送服刑,2007年四月九日執行完畢,嘉義地院卻隨即在四月十日又重新收押禁見。
高分院認為整整一年時間都沒有禁見,為何續押之後卻要禁見,希望嘉義地院說明清楚,高分院才會撤銷退回;因此高分院在撤銷一審原裁定之後,由收發人員送達嘉義地院,只是依照一般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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