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二十日電)一位消費者今年一月底赴中國信託台北中山分行匯款,正遇銀行防搶演習,消費者不知情下驚嚇而精神重創,至今無法工作,銀行僅賠醫療損失,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認為行政院金管會和銀行沒有演習預警,也未聞標準流程,後續處理草率,因此決定介入要求依消保法賠償損失。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今年 1月底,消費者到銀行辦理匯款,遇到銀行發生「搶案」,持槍匪徒站在消費者身邊。消費者嚇得雙腿發軟、臉色蒼白、全身顫抖到無法呼吸;在持槍匪徒走後,才聽到行員表示「劫匪演得太逼真,嚇到人家小姐了」,消費者才恍然大悟,原來這是一場演習。
不過消費者的驚嚇過度,卻導致精神上受到極大傷害,經醫師診斷後為恐慌症、精神官能性和憂鬱症,不僅住院治療10天,還需門診追蹤治療半年,工作也被迫中斷,生活一片混亂,後遺症層出不窮,但銀行僅回覆「依照金管會的規定,銀行也沒辦法。」
程仁宏指出,銀行業者在第一時間對消費者所受到的心理傷害,處理草率,實非一個負責企業所應有的表現。且依消保法的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的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
但這起演習卻顯示出業者對於可能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的演習,處理輕率,未事先文宣或口頭等資訊告知消費者,又在消費者受到驚嚇後未適當處置,僅賠償醫療損失及給予兩張中信飯店的住宿券,值得檢討。消基會認為,根據同法,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程仁宏認為,業者的演習立意雖好,但事先毫無告知,以及發生爭議,拒不面對處理,還抬出「這是金管會的規定」,才是造成這起糾紛的主因。而政府各項演習都事先廣為宣傳週知,也都依照標準作業程序;但施行不當,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金管會應善盡監督責任,要求銀行適當賠償消費者的實質損失和精神慰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