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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二十日電)台灣行政院勞委會今天宣布,放寬雇主指派外勞變更工作場所規定,四月二十四日起,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得免經勞委會許可,逕調派外籍看護工至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但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或養護機構,仍需勞委會許可後始得調派。
勞委會原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僅得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特殊病床之急診觀察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且不得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為考量照護需求,將放寬規定,從四月二十四日起,外籍家庭看護工得免經勞委會許可,即可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不再限制病床類別。
不過,外籍看護工調派至養護機構或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每次申請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但一年內累計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