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的案件不少,值得司法院正視,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建立監督機制,希望立法院儘速通過「法官法」的立法,藉由制度面來約束和改善法官的審判品質,減少案件更審的比例。
林峰正認為,大家都希望判決要快速而正確,平心而論,最高法院對部分案件一再發回更審的作法,未必是錯的,有可能是高等法院錯判,更審剛好給當事人救濟的機會;反過來說,當然也有可能是莫名其妙的發回,這就會影響當事人權益。
推動法官法方面,林峰正表示最大阻力來自法官系統反對,以往法官判決草率,只有監察院有彈劾機制,但細數幾十年來監察院資料,法官被彈劾比例偏低,但這不表示法官審判品質幾乎沒問題,「如品質真的這麼好,民怨不會這麼高!」
林峰正表示,司法院以往較不重視審判品質,如能透過法官法草案,加入職務法庭、法官評鑑等機制,讓法官知道判決品質有人在監督,這樣法官在推出裁判結果前,就會詳加審酌。
林峰正強調,過去大家對司法改革的焦點,集中在審判獨立,現在判決獨立已推動得差不多,應將焦點轉移到審判品質,如能通過法官法草案,未來只要一有人檢舉,法官就會被調查,法官會因此感受到壓力,有助提升審判品質。
陸正案最高法院更審10回,讓陸晉德很煎熬。
一再更審的司法案例
●第十次 時間95.7.7
主要理由:未說明為據以論罪的被告邱和順等人自白及供述等,法院審判外陳述為何有證據能力,屬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第九次 時間94.8.8
主要理由:被告邱和順有無被陸正咬手指未查明、被告黃運福等人作證時未交互詰問,屬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第八次 時間93.1.8
主要理由:未查明被告有無遭刑求、未查明被害人洪玉蘭是慘叫或大叫,屬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第七次 時間91.2.1
主要理由:修法廢懲治盜匪條例應適用刑法。被告將陸正屍體抬離海岸100公尺或30公尺的說法未查明,屬理由矛盾等違誤。
●第六次 時間87.9.17
主要理由:未告知被告有緘默權等權利、測謊不周延、未查明被告是否遭刑求,屬違法判決。
●第五次 時間86.9.26
主要理由:未查明被告是否有刑求、被告間刑度不公允,屬違法判決。
●第一至四次 時間82~85
主要理由:理由矛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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