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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拆遷的本質是土地國有化

【大紀元4月19日訊】《物權法》通過了,尚未生效實施,卻已經與被稱為「最牛釘子戶」的重慶拆遷戶事件發生了某種的聯繫,不過,看看這件拆遷案例及其相關的評論、資料,相關的聯繫,又遠比那《物權法》複雜得多。

土地國有的矛盾正在展開

城市拆遷以及農村土地徵用的諸多問題,實際上,是土地國有化的矛盾的體現。

一九五四年《憲法》是「社會主義改造」前頒佈的,它承認生產資料的多種所有制,也就承認農村土地為農民個人(家庭)或集體所有的現實,對城市土地沒有專門規定。

「社會主義改造」將私有企業轉為公私合營,在「文革」中進而全部轉為國有國營,為「社會主義改造」的一個延續,而「文革」後,儘管很快就開始改革開放,然而,社會主義、無產階級專政以及計劃經濟、國有體制,仍神聖不可侵犯,這樣,一九八二年《憲法》規定,國有與集體所有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但是,據分析,「在宣佈城市土地屬於國有之時,這些土地上本來居住著人口。這些居民不認為自己的土地是得自政府轉讓,他們也沒有七十年的期限意識,沒有繳納過使用費。而通過拆遷,新到來的建設使用權人,明確地從政府手裡受讓土地,且只有七十年使用權,而且他們必須為此支付土地出讓金。這樣,政府對該土地的所有權就成為真實的,而在拆遷之前,卻是虛置的。土地的收益也通過拆遷變成真金實銀。」於是,「整個舊城區域都遲早會經歷一遍拆遷,而拆遷過程也必然會出現政府角色錯位的現象。拆遷的本質是政府為了使城市符合自己的規劃,作為土地所有權人,變換土地使用權人,以實現土地價值最大化。」

這樣看來,拆遷浪潮席捲中國,也就毫不奇怪了,甚至可以說,這是城市中的又一次的「社會主義改造」,其主題,是城市土地國有的「由虛而實」,其過程則是土地國有矛盾在展開。相比之下,當年的拆城牆之舉,簡直就是小兒科了,城市拆遷如星火燎原,什麼四合院,什麼文物古跡,順之者昌,逆之者亡,根本難以抑制其蔓延的勢頭。

展現政府控制的農村徵地

同時,土地國有在農村也在隱蔽地發展。土地集體化後的二三十年,中國發展維持著城鄉二元的模式,土地集體所有基本穩定,而這時,新的工業化浪潮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大規模地湧動起來,城市及非農產業都在迅速地擴張,而支撐這一過程的重要因素,正是農村土地的實際國有化。倘若農村土地真是為集體所有,就不會有那麼多的對土地經營的行政干預,而典型地顯現農村土地實際上也在政府控制之下的,則是土地徵用過程。

在改革開放的年代出現土地國有的實質推進,是國有體制居於支配地位的表現。這樣的現象當然不會是孤立的。九二年中共十四大決定實行市場經濟體制,而九年後修訂的《拆遷條例》之類,依然延續計劃體制的基本觀念,對城市拆遷中的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根本未作區別,對被拆遷居民放棄原有土地使用權的機會成本也未予重視,甚至並不承認房主擁有土地使用權,其實際作用,就只能是體現拆遷方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拆遷的目的。屈從於行政權力的司法,對拆遷訴訟案件,其受理受到嚴格限制,城市土地國有化環境下的被拆遷居民,成為任人宰割的羔羊。

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不作區別,對政府非常有利。政府不勝拆遷補償之繁,在拆遷中往往隱身於幕後,由開發商直接向拆遷戶談判及支付補償,這樣,政府省略了它作為所有者完成拆遷這一環節,在拆遷戶與政府沒有終結土地使用合同的情況下,就將同一土地轉讓給了開發商。開發商必須自己想辦法從拆遷戶手裡贖買土地使用權,它們為降低成本而採取各種手段對付拆遷戶,看上去就沒有政府什麼責任了。這樣的拆遷模式普及開來,拆遷項目由開發商運營,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並存,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極力壓低拆遷成本,商業利益實現則大賺其錢,政府與開發商利益均沾,犧牲的是拆遷戶的土地權益。

政府假開發商之手對付拆遷戶

拆遷中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如此並存,而開發商又如此地在前台活動,本身就體現著拆遷的商業性質,在此情況下,拆遷戶也商業化地維護其權益,是很自然的事情–城市拆遷在為它自己造就「釘子戶」。況且,實際情況往往是,凡堅持維護自身權益者,都被視為「漫天要價」的「釘子戶」。以重慶這一拆遷案例為例,如果說,這戶拆遷戶是「漫天要價」的「釘子戶」,那麼應該說他們是被逼無奈。小樓被弄成個「孤島」,成為一個典型的「釘子」模樣,乃強勢者的傑作。最後達成的是「異地換屋」拆遷協議,拆遷戶放棄了原地安置的要求,賠償額則要求為五百萬元,實際得到九十萬元。另一方面,開發商自己承擔在此過程中支付的時間及利息成本。雙方都有失有得,是「雙贏」也是「雙輸」,拆遷過程本身,則是欲求低成本而付出了高昂的成本。

商業利益進入體現公共利益的拆遷,拆遷事宜交由開發商運作,政府在背後支持,司法裁決不顧程序要求而任意作為,城市土地國有化的矛盾就這樣展現開來。有人教訓拆遷戶及其支持者們說,法院做出裁決即應執行,是法治的常識。這樣的教訓貌似有理,卻忽略了法治的形成須以司法的獨立為前提,以司法、執法的公正而令人信服。中國司法系統越來越失去其權威,責任不在民眾。

當年,普列漢諾夫對列寧的批評中,引人注目的有二,一是對布爾什維克奪權的批評,一是批評「列寧用社會革命黨人的眼光看待國有化」。他認為,俄國的情況是「土地和耕田的人都受國家的束縛,而俄國的專制制度就是依靠這種束縛發展起來的」,因此,他「反對現在提出土地國有化」。這位造詣深厚的理論家當然明白,等到市場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再提土地國有化不遲。列寧在奪取政權之後施行「新經濟政策」,但土地國有的車輪已難以逆轉。中國也跟在蘇聯的後面亦步亦趨,到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之時,又進一步地推動土地國有化,它的內在矛盾正在顯現出來,那位老資格理論家的批評也就還會顯示其現實意義。

與《物權法》有何關係

人們面對拆遷的事件,自然會想到剛剛通過的《物權法》,不過,既然事情的背後是《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國有的矛盾,那麼,《物權法》的生效實施,以及《拆遷條例》的相應修訂,實際上都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左派」們極力阻止《物權法》通過,當然是有他們的道理的。這種適應市場經濟的法律,正如重慶拆遷事件表明的那樣,自然而然地會受到民眾的關注,從而形成對於行政、司法系統執行法律的社會壓力,而這樣也就會使得國有體制的矛盾更充分地展開,這一矛盾本身就在人們面前清晰起來。「左派」們大喊大叫,要捍衛「社會主義」,要捍衛「社會主義」的《憲法》,只可惜,他們對於「社會主義」國有體制本身固有的矛盾,實在是缺乏理論上和實踐中的把握。也難怪,這些「左派」其實和中國共產黨一樣,如今已經不再把馬克思學說當回事兒了,他們搬弄的是些他們自己欣賞的教條式的理論和諸如此類的「創新」,就很難指望他們能有真正左派的作為了。

轉自《動向》2007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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