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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
【大紀元4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八日電)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國一被控2000年三月間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認為,葉國一確實有使當時副總統候選人呂秀蓮不當選的不法意圖,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罪,判葉國一有期徒刑兩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2000年三月十三日、第十屆總統、副總統競選期間,葉國一陪同當時的經濟部長王志剛,在候選人連戰、蕭萬長競選總部,並出席宜蘭縣商界挺連大會上,聲稱候選人呂秀蓮曾警告廣達集團董事長林百里,除陳水扁外,不能支持其他候選人,否則就不發工廠登記證給廣達公司在桃園三百億的投資案。
判決書指出,葉國一並涉嫌發表,林百里向他提及此事,表示相當為難,才會勸其暫時離開台灣等不實之事,導致不知情的記者將此不實之事報導在報章、電視中,足以影響總統副總統選情,遭檢方依涉嫌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
判決書表示,雖葉國一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場沒有演講如記者記載的內容,但經查,葉國一確實有發表上述言論,且根據林百里證詞,林百里並未告知葉國一若不支持呂秀蓮,將不被核發廣達公司在桃園的工廠登記證。
判決書指出,葉國一、林百里均為國內知名上市公司董事長,葉國一明知呂秀蓮事實上並未對林百里警告不得支持其他候選人,卻在公開場合中,講述呂秀蓮警告林百里不得支持其他候選人,否則不核發工廠登記證等語,可認定有使呂秀蓮不當選的不法意圖,因此,判葉國一有期徒刑兩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