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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學生被迫簽協議 自負意外傷害

【大紀元4月16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六日電)據報導,新疆教育學院職業教育分院以提升校園安全為由,強迫在校生簽訂「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規定該校學生發生意外傷害要自行負責,但學生批評校方有推卸責任之嫌。

北京「中國青年報」報導,當初校方擬訂被稱作「生死協議」的「新疆教育分院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書」時,並未提前告知學生,而老師是在課間十分鐘內,突然拿出上千份協議,要求學生草草簽字了事,此後學校也未向學生做任何說明和解釋。

協議書上註明一式兩份(學院一份、學生一份),但校方並沒有給學生一份,很多學生認為,這樣做對學生不公平。

協議書說,大學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能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出現下列因素造成人身傷害,學生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一是違反學校禁止性規定;二是私用電器;三是自殺、自傷;四是在假期離校、返校過程中發生;五是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發生;六是地震、雷擊、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而學校已經履行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

七是學生在校期間,因他人行為不慎引起人身傷害的,由傷害人承擔相應責任;八是他人故意侵害學生的,由侵害人承擔責任;九是學生因行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學生承擔相應責任。

新疆教育學院職業教育分院院長庫熱西‧艾赫麥提表示,協議是為了響應教育廳有關高校安全工作規定,由於該校地段比較偏僻,打架鬥毆事件常發生,學校在治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

他說,協議書只是學校為給學生們一個警示和告知,最終目的是為了建設「平安校園」,如果學生真的發生意外,學校還是會承擔相應責任。

但學生認為校方是在推卸責任。有學生說,「學校可以用很多告誡方法,為什麼非用這種方式來告誡我們?」

多數學生認為,學生可能出現的意外事件,學校全都列在協議上,是要把責任推卸乾淨。也有學生認為,如果學生真的發生事情,學校還是脫不了責任,這份協議只是給學生一個警示而已。

新疆自治區教育廳負責人表示,所謂責任書應該是雙方達成協議而提出,這份協議書只能作為校內管理規定,不具備法律效益,學校這樣做不合適。

他說,如果學生真的發生意外,這份協議是無效的,教育主管部門會和學生家長向校方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