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鶯歌鎮長蘇有仁判刑20年 蘇: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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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縣十三日電)鶯歌鎮長蘇有仁涉入鶯歌鎮公所發包工程弊案,板橋地方法院歷經一年多審理後今天宣判,蘇有仁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千萬元。蘇有仁表示,將再上訴,相信司法最後會還他清白。

蘇有仁自2002年三月起擔任鶯歌鎮長期間,因以洩漏招標工程底價、內定承包廠商、材料供應商、安排陪標等方式,涉入鶯歌鎮公所發包工程弊案,遭板橋地檢署起訴,並具體求處無期徒刑。

地院法官經過一年四個月的審理後下午審判,蘇有仁並未出庭聆判,合議庭法官宣判蘇有仁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併科罰金五千萬元,褫奪公權十年,貪污所得七千九百多萬元連帶追繳沒收。

蘇有仁的妻子九龍窯業負責人蘇宋秀菊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併科罰金兩千萬元,褫奪公權十年;扮演蘇有仁白手套的設計師顏志和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併科罰金兩千萬元;鎮公所公務員李立仁、許戎凱、賴明志、劉芳邑、劉俊德、李奎賢、陳章憲等人判刑二年到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行賄廠商二十人分別判處四個月到五年不等刑期,四名涉案九龍窯業員工則因事證不足,獲判無罪。

由於蘇有仁在審理期間遭羈押禁見,但在獄中參選連任並宣誓就職,並於去年年底以四百萬元交保,一審判有罪後,院方指出,將會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行文台北縣政府停止蘇有仁的鎮長職務。

蘇有仁接受訪問時回應指出,他是被冤枉的,他根本沒有收賄,他將會上訴到底,相信司法最後會還他清白。同時,他在獄中參選並成功連任,證明民眾用選票已還他公道。

至於是否停職,他強調,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犯貪污、圖利等罪嫌並一審判有期徒刑者應停職,而他過去涉案偵查期間被羈押起訴時已遭停職,但是依同一法條也規定,停職後依法參選原公職並當選就職,不適用上述法條,因此,他認為他依法不必再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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