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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一日電)台灣立法院法制、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聯席初審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民代的郵電費與文具費預算項目合併為「為民服務費」,放寬支出範圍,但支出金額維持不變。
現行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郵電費每月新台幣一萬元,文具費一萬元,合併後每月為民服務費為兩萬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郵電費每月六千元,文具費三千元,合併後每月為民服務費為九千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及代表每月兩千元,文具費一千元,合併後每月為民服務費為三千元,都應檢據核銷。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上午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影響範圍包括直轄市、縣市議員九百九十七人,鄉鎮市民代表三千七百一十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