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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霸案
【大紀元3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八日電)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力霸弊案,起訴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等一百零七名被告。全案從偵查之初到偵結起訴,無論在起訴書厚度、掏空金額多寡、境管人數之多,甚至在犯罪手法之繁多等方面,均著實創下檢方辦案紀錄。
力霸案創下的司法紀錄,根據台北地檢署分析,分別包括起訴書多達九百四十頁,厚逾五公分,為檢察機關有史以來頁數最多的起訴書;單一掏空金融機構經濟犯罪列名被告數最多;掏空及詐貸金額約新台幣七百三十一億元,創史上犯罪最多金額 (太電掏空案犯罪金額一百七十一億元、中信金弊案二百七十六億元)。
另並包括單一金融經濟案件境管人數最多 (達九十三人);單一金融犯罪羈押人數最多 (一度達十三人,目前仍有十一人在押);辦案期間動員人力四千二百九十二人次,動員人力史上最多。
在全案犯罪手法方面,也屬犯罪手法繁多的犯罪態樣,讓專案人員動員四千二百九十二人次偵辦,創史上最多;檢方分析,本案犯罪手法主要是力霸集團公司對六十八家由力霸集團自家人虛設的人頭公司 (小公司)進行犯罪,共有十二項犯罪態樣。
這十二項犯罪態樣,包括長期投資小公司;將資金貸與小公司;為小公司作背書保證;為小公司發行商業本票;向小公司購買房地產等不利益集團公司的交易;預付小公司虛偽的穀物、黃豆交易貨款。
另並有購買小公司發行的公司債;與小公司為假買賣、假交易;小公司以鑑價不實房地產超額貸款等名義或方式,將集團公司資金不斷掏出;小公司間以其彼此間及與其力霸集團間之假交易資料,向金融機構詐貸鉅額款項。
其它並包括集團內部金融事業,以要求授信戶搭配購買一定額度的力霸公司債為條件,始允貸放給不符授信要件的授信戶,造成金融事業及兩授信戶損失;利用內線交易規避損失等十二項犯罪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