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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霸案 台北檢:王又曾利令智昏猶如無行賊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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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八日電)力霸金融弊案,北檢今天偵查終結,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遭求刑三十年,北檢表示,王又曾因台灣經濟起飛由平凡商人發跡,應凜於國家社會長期栽培,體認經營者社會責任,但竟捨正途不由,將事業內豐沛資金視為自家金庫,縱橫自如巧取豪奪,利令智昏,猶如無行賊寇,令人髮指痛絕。

尤其,王又曾案發前即畏罪攜鉅款潛逃,引發社會動盪及銀行擠兌風潮,員工生計無著多方陳情哀嚎,集團公司廣大股東及投資人損失不貲,犯罪惡性重大,所生危害至深且鉅,如能由他國遣返受審,請定執行刑最重的有期徒刑三十年。

根據台北地檢署起訴書,王又曾由平凡商人發跡,躍為企業集團霸主,在企業成長期間,政府挹注資源多方扶植紓困,企業員工胼手胝足戮力打拼,才有橫跨重要金融、科技、傳統產業,總資本額高達新台幣千億元的企業規模。

起訴書表示,王又曾原應凜於國家社會長期栽培寄望之深,員工血汗堆砌企業王國情義之重,深切體認事業經營者的社會責任,尤以他先後身荷商業總會理事長、名譽理事長等尊榮名器,更應謹慎操持、端正行止,為企業經營者表率。

不過,王又曾竟於企業稍微遭逢逆境,即捨正途不由,將由廣大民眾匯集鉅資成立、由他全盤掌控的銀行、票券、保險、通訊事業內豐沛資金,視為自家金庫,縱橫自如巧取豪奪,不法所得逾七百三十億元。

起訴書認為,王又曾利令智昏,不顧國脈民命,無視企業員工及股東權益,猶如無行賊寇,囂張卑劣的行徑,令人髮指痛絕。

力霸金融弊案,台北地檢署今天下午偵查終結,並召開記者會說明起訴情形。包括王又曾、王金世英等一百零七人,遭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罪起訴,其中,王又曾遭求刑有期徒刑三十年,併科罰金十七億一千萬元,創司法史上最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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