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通過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讓與 落實證券化
【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增修「最高限額抵押權」專節、十七條條文,承認最高限額具有一定獨立的經濟價值,為因應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實務需求,同意最高限額抵押權經抵押人同意,可全部、部分或共同持有抵押權,為政府推動「不動產證券化」開一扇門。
民法物權編自一九三0年修訂以來,至今七十餘年未曾修訂,相關規定無法因應潮流,法務部自一九八八年即開始研修,一直到今天才三讀通過民法擔保物權部分修正條文,共增修九十三條條文,為民法物權編首次大翻修。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桃園縣)表示,這次修法最重要的部分為「最高限額抵押權」部分,即實務上已允許抵押人一次以一批不動產,向抵押權人一次設定最高抵押額度,再逐次在額度內借出額度內金額,由抵押權人自抵押物中逐次認定實際債權(即原債權)。
不過,因法令沒有明確規範,致相關爭議頻傳。吳志揚說,這次修法明確定義最高限額抵押權認定、範圍,有助弭平爭議,並有助「不動產證券化」推動。
通過條文明定,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抵押權限;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力為限。
行政院、司法院在法案說明中指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具有一定獨立的經濟價值,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之實務需求,仿日本民法規定,明定抵押權人在最高限額抵押額度內,原債權認定前,經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通常為銀行)可單獨全部、部分、或使他人共同成為抵押權人。
為確保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權益,通過條文還明定原債權認定期限,除另有約定外,期限為十五日。
吳志揚說,上述說明即承認不動產債權可分割讓與,有助「不動產證券化」進一步落實。
通過條文還進一步確保抵押人、抵押權人權益,明訂抵押權人因抵押人無法清償債務,請求所有權移轉時,若抵押物殘值超過所欠債務,超過部分須返還抵押人;若不足清償債權,債權人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為避免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向多位抵押權人質借,致衍生爭議,條文也明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債權時,應向地政機關登記並註記,使交易秩序更透明。
至於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即保證人)部分,也規定保證人應分擔部分,應依保證人應負屢行責任、抵押物價值或限定金額「以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