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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五日電)立法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與第一百一十二條條文,明訂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應比照電器承裝業,待加入公會始得營業,違反規定者得勒令停業。
民主進步黨及立法委員唐碧娥(台南市)等人主張,應修法使同屬電力工程範疇的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可比照電器承裝業加入公會,以落實公業團體法第十三條自治、自律與業必歸會的精神。
全案經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初審,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條文明訂,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與電器承裝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否則依法得處新台幣二百元,並得勒令停業。
此外,考量目前用電場所的電器與儀器不斷更新,以致用電檢驗維護業經營艱困,院會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於三個月內,以不增加檢驗維護專任技術人員與工具設備為原則,修正「專任電器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五條」,增闢可供檢驗場所,增加從業人員工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