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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大紀元3月5日報導】(大紀元綜合報導)為加強藥師專業精神,確保安全用藥品質及維護藥師人員執業權益,以落實醫藥分業制度,昨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藥師法部分條文,除規定藥師應定期接受繼續教育,並明確化藥師移付懲戒制度,象徵所有藥師專業素質的更多要求與期待。
藥師法已近30年未大幅修正,甚多條文早已不合時宜,昨日終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共計修正33條條文並刪除3條條文,象徵所有藥師專業素質的更多要求與期待。
據中央社報導,修正案規定,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藥師執行調劑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執行調劑。藥局標示為日夜調劑者,藥師應日夜為之。負責主持經營藥局的藥師,應具備兩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才可提供藥品調劑服務;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藥師至少應有1人具備兩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才可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藥師違反規定而懲戒方式包括警告、接受額外的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