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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案,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並限期清理、停止一部業務、派員監管或接管、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並得洽請有關機關限制負責人出境。
原條文規定,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勒令停業並限期清理、停止其一部業務、派員監管或接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洽請有關機關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立法院也三讀通過銀行法第六十四條條文,銀行虧損超過資本三分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命令虧損銀行「限期」補足資本,逾期未補足資本,中央主管機關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
現行條文只規定,銀行虧損超過資本三分之一者,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虧損銀行補足資本,若逾期未補足資本者,應勒令停業。
召集朝野協商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紀珠(不分區)表示,銀行應於多久期限內補足資本,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視銀行規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