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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10:23誣告案」法庭審訊問答摘錄 (三)

【大紀元3月4日訊】3.控方「削足適履」修改控狀

審訊進行至29日星期一的下午,王宇一問黃耀宗,控狀上指6名學員參加了「2點至3點之間的集會」,但6人中有好幾人在下午兩點之前已離開現場,僅此一點就可推翻控狀。這時,黃耀宗馬上脫口而出說要「修改控狀」,但被主控官立即打斷,說修改控狀的事須由他決定。之後,不顧辨方反對,控方還是在法官的支持下完成修改控狀,將所謂集會時間改成「11點45分至下午1點左右」,使控狀得以繼續成立。

法官也問了所有6位辨方證人在修改後的控狀下是否認罪,6名當事人都毫不猶豫的做出否定的回答。當事人也表示擔心這次修改後,控方在發現不對時,還會有更多的修改要求。事實上,原先的控狀早已被推翻,時間只是其中的一個因素。要將一個鬆散的發資料的事情誣告成「集會」,法律上是很困難的。硬要使其成立時,很多東西都得被扭曲,還不只是時間。

3.1 其中3位被告在2點之前已離開現場

房秀珍:(問黃耀宗) 我記得你在警署調查時,曾告訴我說這是小事,沒事的。你叫我查地鐵卡離開的時間是幾點。我查過了,我上巴士離開烏節路的時間是下午1點16分。

法官:(問黃耀宗)你是否叫她查時間了?

黃耀宗:錄口供時,我曾叫她去查。

……

尤欣:控狀上的時間是2點到3點,所以我對我離開的時間非常注意,那天(在警署)觀看VCD時我仔細看了我離開的時間是大約1點40多分鐘,確定是在2點之前。所以我的記憶不會錯。因此可以肯定,這個P7不是原始錄像帶。

黃耀宗:不同意,沒有裁減過

……

洪淑沅:你在調查此案時,我告訴過你我在下午兩點前離開現場,但你還是控我2點到3點之間,我認為你很不公正。

法官:這跟本案無關, 你陳詞時再說。

洪淑沅:(對黃耀宗)我告訴過你我2點左右已經離開了,是嗎?

黃耀宗: 想不起來了。

……

3.2 辨方: 表面罪名不成立控方應撤訴, 控方:修改控狀便可成立

王宇一:(29日下午盤問黃耀宗)控狀上所謂集會是在「2點至3點之間」 ,但6人中有好幾人在下午兩點之前已離開現場,表面罪名已經不成立,你們是否應該撤訴呢?

黃耀宗:(脫口而出)我們要將控狀修改成「在12點至3點之間」

主控官:(馬上打斷)修改控狀的事,即便要做也是在這之後由我來決定的

……

主控官:(30日下午控方供證結束時向法官提出)現在提出兩點:

a,代號為A的錄像帶不做為呈堂證據;

b,我要求修改控狀,把集會時間改為「11點45分至下午1點左右」。

法官:請提交修改申請。請各方準備明天的(階段性)陳詞。

……

3.3 王宇一: 法官大人,請行使您的監督權

主控官:(1月31日上午)我要對所有的被告修改控狀,把時間改到「11點45分至下午1點左右」

王宇一:請提供修改控狀的法律依據

主控官/法官:(拿出刑事法典CPC第180條)

王宇一:在CPC180下,允許控方修改幾次?

法官:在判決(judgment)之前都可修改。法律上沒有說可以修改幾次。

主控官:在判決前任何時間都可以修改,法律說有必要時就可修改。

王宇一:那也要法庭認為有必要才行對嗎?

法官:顯然必須被法庭批准。

王宇一:請問法庭基於甚麼理由批准控方申請?

法官:這是法庭的斟酌權(rema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王宇一:不方便說是嗎?CPC180賦予了控方修改控狀的權利,而且在判決前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他的這個權利也受到法官的監督,同意嗎?

法官:是。

王宇一:我們已經證明他的指控不能成立,他卻來修改控狀,「削足適履」使其成立。一個控狀成立就成立,不成立就該撤了,為甚麼要去修改?法官在這個時候不應該行使監督權以主持公道嗎?

法官:…這是由他們(控方)做的,主要是修改了時間。如果證據說明你們無罪,你們將被無罪釋放。

王宇一:時間改到「11點45分至下午1點左右」,請問『左右』的區間有多大?

法官: 30分鐘

王宇一:這樣前後就增加了1小時。但即使這樣,他還是找不到我們6人在一起的證據,他是否因此還要再修改控狀?我們有甚麼權利阻止主控官繼續這種修改嗎?

法官:你根據甚麼要阻止主控官?

王宇一:不是我,是你。刑事法典第180條賦予法官您權力,對控方修改控狀實行監督,您認為法律為甚麼會賦予您這個權力呢?

法官:若是我,也會修改,否則控狀就不成立了。。。修改只要不損害任何一方利益就可以接受,這裡不存在偏見或歧視的問題,…我不認為有不公平的情況。

王宇一:不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說得好。但法官您似乎只考慮了他控方的利益。。。如果控狀還是2到3點間, 我現在就無罪可以回家了,修改後我還要繼續在這裡抗辯,你還說沒有損害我的利益?

法官: 如果控方不修改,法官也會做類似的修改。

主控官:如果法官認為適當,甚至可以修改為另外一個控狀。

王宇一:那就要看甚麼是你認為的「適當」。。。

……

王宇一:因為修改了控狀,我們需要再盤問證人,證明這段時間我們在哪裏。

法官:修改時間並沒有影響到你們的立場。。。

王宇一:事實和立場是有關係的。但我也不是要重問所有的問題,只重複其中的一些。控方修改後,盤問的重點會發生偏移,我希望再叫證人回來一下。

法官:(表示接受)

主控官:我已經打電話聯繫證人,他的上司正在找他。。。

……

4.辯方推翻控狀理由充分 但法官仍裁定「表面罪名成立」

2月1日上午,在控方供證結束後,法官允許控辨雙方做階段性陳詞,辨方6名證人全部做了表述。她們的證據部份事實充分,分析透徹,以雄辯的理由證明此案「表面罪名不成立」,當立即撤訴。同時6名證人也從更寬廣的角度講述她們當天去烏節路分發傳單的原因和背景。6人的陳詞各自獨立成章,合在一起時卻自然和諧、一氣呵成,展示出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幾年來在承受中共和新加坡當局的雙重迫害中,不畏艱險,堅持向世人講真相的動人畫卷。各證人的陳詞都已在大紀元網上發表。

主控官既沒有發表任何陳詞,也沒有發表對辨方陳詞的反駁。

根據辨方所揭示的證人證據疑點,法官有充足的理由推翻控狀,但他還是裁定被告「表面罪名成立」。他以(錄像帶)「在本質上不是完全不可信」,以及「現階段不對證據的可信度進行評估」等理由作出上述裁定,令審訊繼續進行。

這時法官問當事人是選擇接受「表面罪名成立」的判決還是選擇繼續抗辯。如選擇前者,就由法官做出推論;如選擇後者,就要上證人欄接受盤問。

當事人表示,證據不足,法官就會當庭宣佈她們無罪。在審訊過程中,法官一直在強調這種可能性的存在,但輪到他作決定的時候,他並不看事實,任由其背後政治力量操控。 面對這樣一個毫無公正性可言的法庭,她們無法相信法官會做出合理推論,唯有繼續抗辯。

(未完待續)(//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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