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板橋土地案發更審 李永然:最高院誤解
【大紀元3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三十日電)最高法院將中廣板橋機室土地案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新審理,中廣公司法律顧問李永然律師今天說,最高法院對於事實及法律見解可能有所誤認。他說,中廣取得有爭議土地,是支付相當對價而有償取得,並無任何違法不當之處。
李永然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最高法院認定中廣公司並非財政部的代管機關,事實上,板橋機室土地,早在1947年國防部最高委員會二二五次及二二七次會議,確實列撥中廣公司廣播事業費,一直到1951年行政院即核定准予「作價轉帳」。
他說,財政部在1956年以函令確認核准辦土地囑託登記扣抵轉帳,當時經過中央政府財政機關核算,換句話說,中廣公司取得有爭議土地並非無償取得,而是以國家應給付予中廣公司之廣播事業費抵扣,中廣公司業已支付相當對價,而屬於有償取得。
李永然表示,1945年政府接收日產後,有爭議土地登記在中華民國交通部電信總局名下,中廣公司在1956年以後一再向政府請求辦理移轉登記。
他說,1981年間因囑託登記,又將中廣公司錯誤登記為管理機關,經中廣公司一再向政府以1947年及1956年財政部等函令,證實政府當年確實承諾應將有爭議土地以作價「轉讓」方式,抵扣中廣公司廣播事業費而非僅由中廣公司代管。
李永然說,財政部才在1985年經查核有爭議土地確曾報奉核准「作價轉帳」,轉帳的房屋基地清單都有註明。
他說,1985年的移轉登記,雖然是由中廣公司代為申請辦理移轉登記,但前行政院院長俞國華也曾具函表示,准中廣公司補辦土地登記,可見中廣公司確實係與政府達成合意,並非由中廣公司當時的法定代理人馬樹禮一人為雙方代理,最高法院對此顯有誤會。
李永然表示,國有財產法在1969年公布,而這個事件發生在1940到1950年間,追溯當時政治環境,並無法用今天的政治生態來否定。
他說,中廣取得有爭議土地,是因當年中廣公司為政府廣播,依約應取得廣播費用,依據當時政治環境,政府並無財力支付中廣上開費用,才以接收日產的不動產抵償,中廣公司顯已支付相當對價而有償取得,並無任何違法不當之處。
李永然說,這個案子如經高等法院詳予調查,相信定可還原事實真相。中廣公司其他資產取得方式,也有自行支付價金向民間價購取得,因此,正常情形下應不會如部分媒體報導,中廣公司其他資產或許因為這個案子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