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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解決特別費國務費爭議 審計主計有異見

【大紀元3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八日電)審計部副審計長林慶隆今天在立法院表示,修「審計法」解決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爭議不適合,但「預算法」對各部會與首長預算執行、考核有明文規範,應修改預算法較妥適;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長陳瑞敏則指出,預算法規範預算編列、執行和損益考核為通案設計,難配合個案。

行政院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頒訂,往後所有首長特別費核銷均須附單據以資佐證,新制於今年起實施。

親民黨籍立委沈智慧(台中市)上午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開修法解決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爭議公聽會,主張應於現行「審計法」中增訂條文,明訂首長與公務人員於新制施行前以領據支用特別費,額度未超過特別費預算半數的款項,均認定為實質補貼,並視為完全核銷,不論有無記帳結算或剩餘,不多退少補。

此外,沈智慧另主張,新制施行前,首長以領據請領未超過特別費預算半數的款項,不問實際上有無支出或支出金額多少,皆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以領據支領國務機要費未超過國務機要費預算額度半數者,也可適用。

不過林慶隆說,審計法雖授權審計部可審核各部會與首長預算支用情況,但此機制適用通案非針對特殊個案,且首長特別費結報方式長年為行政規範,何況預算應如何執行與考核,預算法內皆有明文,修審計法化解爭議較不適合。

但陳瑞敏指出,預算法雖有規範預算籌編、執行以及損益考核,但均屬通案規定未針對個案,何況預算法的設計,其性質未含蓋審核經費支用。

代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會的律師蔡兆誠則提議,特別費支用衍生爭議,固然導因於法制不完全明確,若採全然除罪化處理,將產生「向後生效」的效應,反而不能妥適處理將來特別費的運用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