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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停
【大紀元3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文字、攝影桃園報導) 為維護桃園縣城鄉觀與交通秩序,桃園縣政府於93年10月起加強遊動廣告物(車輛)之管理,並首先公告轄內25條路段禁止停放遊動廣告物。由於產業需求促使遊動廣告物充斥街頭,嚴重破壞縣容美觀與路邊停車之週轉率,縣府另於95年7月新增公告「79條重要路段全天候禁止停放遊動廣告物」,並限制遊動廣告物停放本縣境內所有停車格(包含收費及未收費停車格)。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長曾文敬表示,依據「桃園縣遊動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未依規定擅自設置遊動廣告物者,可處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罰鍰,95年至今縣府共計處分25件違規案件,罰鍰125,000元。目前桃園縣內合法申請的遊動廣告物共計170件,這些合格的遊動廣告物若停放於禁停路段或停車格內,將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強制拖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新台幣600元至1,200元罰鍰。
自95年7月禁停實施迄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仍接獲許多民眾及相關單位反映,部份遊動廣告物轉而長期停放於未公告禁停路段,有礙城鄉市容景觀,影響道交通安全及民眾停車權益。緣此,交通局整合警察局各分局及各鄉鎮市公所意見後,新增公告禁停路段至160條道路,並於96年3月1日零時起正式實施,相關禁停路段請至交通局網站 Http://traffic.tycg.gov.tw/index.asp查詢 。
交通局長曾文敬提醒所有遊動廣告物之申請人,對於該廣告物應負安全維護及整潔之責任,若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負完全之法律及相關賠償責任,民眾若發現違規遊動廣告物時,歡迎您來電桃園縣政府交通局03-3326391檢舉,共同維護本縣道路行車安全與縣容美觀。◇(//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