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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電)現行金融機構負責人定義為董事長與總經理,不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員表示,將研議將副總或副董事長等職稱,也納為負責人,如果銀行實施的話,金控也會一起實施。
去年元旦起,依據新修訂「金控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除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的財團法人,金控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金管會日研議規範銀行業董事長及總經理也不得擔任非金融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
不過,由於現行負責人定義僅為董事長和總經理,可能會有其他副總或副董事長等頭銜,因此,金管會研議將此納入負責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