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讀 愛滋病吸毒者應接受強制戒治
【大紀元3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七條」,除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等法定傳染病外,勒戒所不得拒絕收容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即俗稱AIDS,愛滋病)者。
法務部擬具提案說明指出,愛滋病與毒品成癮關係密切,且愛滋病疫情在台灣有逐漸轉為嚴峻趨勢,有必要把愛滋病患者一併納入強制戒治規範。而第七條第三項規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入勒戒所,恐與第二項身心障礙者有混淆之虞,因此應予以刪除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與第三項規定,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若受戒治人被查出罹患法定傳染病,因戒治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衰老、身心障礙至不能自理生活;現罹疾病,因戒治而有病情加重或死亡之虞;懷孕五個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應拒絕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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