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九日電)「捷運雙狼」性侵案引發朝野對是否應以鞭刑嚴懲性侵犯討論,雖多位立委主張鞭刑具嚇阻作用,但法界人士認為,鞭刑是所謂身體刑,將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且不符合刑法教化的精神,要根絕性侵害犯問題,應從教育和身心輔導著手,才是根本之道。
「捷運雙狼」案震驚社會,立委薛凌、張慶惠及陳秀惠主張將「鞭刑條款」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增列惡性重大性侵犯、連續性侵犯併同執行鞭刑處分的條文,同時指出,除鞭刑,「化學去勢」也可列入考慮,立委羅世雄也認為,應依個案犯罪動機施以不同刑罰,若是性衝動導致,鞭刑應是適當處分。
鞭刑源自英國,在1948年正式廢止鞭刑制度前,英國曾對藉剝削娼妓為生者、販賣人口者處以鞭刑,鞭刑也為中國古代五刑之一,自五代時開始盛行,直到清末廢除鞭刑前,歷代均有鞭刑。
目前實施鞭刑國家,主要分布於亞洲和非洲地區,包括阿富汗、巴哈馬、汶萊、伊朗、安曼、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南非、蘇丹、史瓦濟蘭、千里達、托貝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辛巴威及新加坡共十七國。
根據學者陳春生研究,新加坡政府估計每年實施鞭刑者超過一千人以上,實施鞭刑後,有效改善治安,且根據新加坡最權威的報紙海峽時報1994年民調,幾乎九成以上人民認為應維持鞭刑,贊成對強暴犯、擁有槍械、猥褻罪和搶劫犯實施鞭刑的民眾均超過八成以上,治安改善和民調支持成為新加坡維持鞭刑的理由。
其實,法務部過去即曾就是否引進鞭刑進行討論,但因各界意見不一,未有結論,應立委要求,法務部長施茂林已承諾將於一個月內就是否應實施鞭刑,召集專家討論。
雖立委主張以鞭刑讓性侵犯多年無法行房,深刻感受何謂刻骨銘心的痛,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高涌誠認為,鞭刑屬於身體刑,目前刑法刑罰主要是自由刑和罰金,沒有以傷害個人身體作為刑罰,現今刑法強調教育性,認為每個人都有教化的可能性。
高涌誠指出,不論是化學去勢或是鞭刑均是傷害犯罪行為人的身體,屬於不文明的行為,不符合刑法教化精神,且有不可回復性,一旦冤錯,將是難以彌補的錯誤,若社會對懲罰罪犯的根本概念是「死一個少一個」,社會就不需要文明,也不用期待教化成果。
對支持鞭刑者主張鞭刑具嚇阻作用,高涌誠表示,目前社會輿論是要嚴懲犯人,但應思考怎樣的處罰可達到效果,性侵害犯罪的本質是暴力,即使化學去勢,加害人是否將以更殘暴的方式製造社會問題,值得深思,執行鞭刑的新加坡也並非零犯罪率,鞭刑是否能有效嚇阻犯罪,仍須有更多的證據和研究佐證。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張清雲表示,清代即已廢除鞭刑,鞭刑並不符合現代民主文明社會潮流,且鞭刑將在身上留下永久傷痕,等同是遭判無期徒刑,至於化學去勢,許多性侵犯是性功能障礙者,會加害他人並不全然與性能力有關,且許多罪犯犯罪多是對社會不滿,一旦處以鞭刑或化學去勢,恐怕更會心生怨懟反撲社會。
他指出,鞭刑是基於以暴制暴的概念,但光以「打屁股」是否就能達到嚇阻效果令人質疑,對矯治性侵害犯罪人行為,仍應以教育著手,進行身心輔導,並施以社區監督,才是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