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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所得稅法 營利事業滯報金上限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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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四日電)配合司法院第六一六號解釋,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營利事業滯報金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怠報金最高金額不得超過九萬元。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有關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應按核定的應納稅額或應加徵的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規定,因無合理最高額限制,被認定違憲,因此修正滯報金上限不得超過三萬元。

財政部說,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接到滯報通知書未在十五日期限內補辦申報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由於其性質和滯報金相同,此次也一併修正,上限訂為九萬元。

另外,「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九條也有加徵滯報金、怠報金相關規定,上限也分別訂為三萬元和九萬元。

「所得稅法」、「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獲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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