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金管會:3月15日公布1500戶逾億元呆帳大戶
【大紀元3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一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決議,基於社會公益考量,將依銀行法第48條第2項授權規定及第49條規定,對於轉銷呆帳客戶資料予以適度公開。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將採歸戶方式,公布門檻新台幣1億元以上轉銷呆帳名單,約有1500戶符合公布條件,預計3月15日公布。
金管會表示,銀行對客戶資料保密是銀行客戶基本權利,銀行就客戶各種業務往來關係所知悉或持有一切資料,均屬客戶隱私權範圍,銀行如隨意公開客戶資料,不但將失去客戶信賴,且將影響其業務經營,進而不利整體金融市場穩定與發展。
不過,張秀蓮表示,因偶有特殊政商關係及企業集團進行利益輸送,導致銀行授信產生呆帳情形,甚至動用國家大量資金處理其授信呆帳,鑒於這些案件社會公益及社會成本已大於客戶隱私權保護考量下,有重新考慮請各銀行適度公開轉銷呆帳客戶資料必要。
至於公布姓名是否有違憲之虞?張秀蓮表示,因為當時大法官也是依函令作解釋,當時主管機關發布函令比較保守,把隱私權視為重要者。因客觀情勢的轉變,金管會衡量隱私權及社會公義的伸張,因此,適度公布銀行呆帳名單,但也不會把金額設的很低。
揭露作法方面,金管會表示,參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的銀行法第48條修正條文草案將轉銷呆帳解密門檻訂為3千萬元,基於修法前僅能以法律授權規定發布,應採較高門檻,且將採歸戶方式為計算基準,提高公布門檻為1億元以上,並依據銀行法第49條規定各銀行須在每年4月底前將截至前一年底資料在其網站專區揭露。
揭露內容方面,包括借戶戶名、隱藏後四碼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及呆帳轉銷餘額。為即時揭露資料,銀行應在今年3月15日前,先在銀行網站專區揭露截至2006年6月底的呆帳轉銷資料。
另外,金管會表示,銀行法第48條修正條文草案部分,也將持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