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日報導】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一日電)中壽3年前支持中信集團辜家入主開發金控,並成為開發金董監事,但政策早已確定保險法修法方向,保戶資金投資股票,不得支持特定人參選董監事。有立委、學者認為,財政部要求辜家對開發金持股逾15%,不應採計中壽持有開發金股權,至少不應再支持辜家參選董監。
財政部公股小組要求中信集團辜家對開發金持股需達15%以上,公股才會退出,否則將繼續加碼開發金,甚至徵求委託書和辜家爭董監席次。但據媒體報導接近辜家人士透露,財政部未將中壽持股加計,辜家持股才會未達標準。事實上目前辜家持股到底有多少,並沒有對外公開說明,實際數字還是羅生門。
立法委員劉憶如強調,3年前中信辜家入主開發金即違反保險法第146之1、146條之6規定,中壽投資開發金部位超過法定「短期投資」額度上限,但財政部卻開方面之門,改以「長期投資」認定,讓中壽過關。
劉憶如說,財政部事後發覺讓中壽保戶資金超過上限投資開發金不妥,已表達僅中壽一案通融,其他保險業者將不得造次的看法,方便之門「為他開、為他關」。因此財政部公股小組要求辜家加碼開發金至15%,不應採計中壽對開發金持股。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王文宇表示,財政部檢視辜家對開發金持股水位,當然可以政策因素不採計中壽持股部位,但究竟該怎麼做應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惟不論財政部要求辜家對開發金持股15%,是否採計中壽持股,開發金今年改選董監事,中壽不應再支持辜家出任董監事。
在政治大學法律系開課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林國全認為,財政部要求辜家對開發金持股15%,是否採計中壽持股,得與保險法規範分開處理,由主管機關認定。但開發金改選董監事,則應依法處理。
辜仲瑩與陳敏薰爭取開發金經營權之際,中信集團用保戶資金當選開發金董監,更進一步取得經營權,卻對當時擔任開發金董事長的陳敏薰大聲疾呼,不要用開發工銀持有母公司開發金7%股權,支持她參選董事長,採取兩套截然不同的標準。
依據2004年2月1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佈函令,未參與金控公司的券商,得以自有資本或淨值其中一項計算,在不超過10%的範圍內投資金控股票,中信證券卻明顯超過10%違規買進開發金股票,支持辜家入主開發金;事後遭主管機關質疑,才將財務報表的投資目的由「短投改列長投」,避免違規。
劉憶如指出,當年中信集團以中壽保戶資金、中信證券投資開發金,都超過法定「短期投資」上限規定,卻能例外通融,得以順利入主開發金。因此,不論財政部要求辜家持股達15%,或是今年開發金董監改選,都不應採計中壽持股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