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八日電)經濟部研議修正公司法,初步決定未來股東人數及資本額均達一定額度的公司強制公開發行,確切門檻授權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同一法人不得同時擔任公司董監事;公司董監事、經理人涉經濟犯罪當然解任規定,則要由法務部研議法令衡平性,預定農曆年後再開會研商。
力霸集團風暴後,經濟部研議修正公司法,加強公司治理,今天下午召開產官學會議,邀法務部、金管會、內政部、財政部代表及多位學者檢討企業公開發行門檻及未公開發行公司財務資訊透明度。
今天產官學會議初步達成共識,未來股東人數達一定人數,且資本額達一定金額的公司,需強制公開發行,確切門檻授權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決定。
經濟部商業司表示,公司法修正後,將再召開產官學會議訂定強制公開發行門檻,原則上可能要求股東人數在200人以上,且資本額達新台幣5億元以上的公司公開發行。
今天會議決定修正公司法第27條,未來同一法人不得同時擔任公司董事與監事,避免球員兼裁判。
原本研議修法要求公司轉投資需經股東大會通過,但與會者認為轉投資涉及商業判斷,若每件轉投資都需經股東會同意,將使股東會變成背書大會,且反會造成責任不清,因此決定維持現制,轉投資由董事會決定即可。
至於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當然解任規定,原本研擬修法增訂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公司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涉嫌經濟犯罪,遭一審判刑有罪即予解任,但與會者認為這可能與公司法第30條有所矛盾。
公司法第30條排黑條款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5年者不得擔任公司經理人;亦即犯組織犯罪條例者尚有5年更生期,若涉經濟犯罪一審判刑即強制解任,恐有失衡平。
產官學會議建議法務部重新審酌條文,明定經濟犯罪內涵(如背信罪),把當然解任的條件訂得更明確,並求取與公司法第30條規定之間的衡平。
未來私募公司債也將比照證交法規範,將由金管會另訂行政命令限制。
另外,經濟部建議修改公司法,要求一定規模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強制實施電子投票制,這部分將由金管會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