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的夫婦,共同在日本生活10年以上,丈夫努力工作,而且有足夠的工作年數,針對這種情況的永住申請者的諮詢或委託辦理申請手續時,我經常躊躇積極地推薦夫婦同時申請永住。因為歸化申請原則上以家族為單位申請,所以沒有什麼問題。但是,永住申請原則上以個人為單位審查,夫婦是否同時申請永住是申請者的自由。
關於永住申請的方法和效果,就其問題點作如下說明。
1. 為何首先配偶一方申請
① 一般認為如果配偶一方(譬如丈夫)的在留期間及就職期間和永住申請的條件相符,這種情況,雖然他的配偶(妻子)沒有工作,不過,在留居住期間和丈夫同樣是10年以上,這種情況夫婦同時申請永住比較妥當。但是,丈夫的永住資格的取得如果沒有某種程度的確實性,就會想到還是讓丈夫先試著申請。因為不想使妻子的審查手續成為丈夫審查上的負擔。在審查上,2個人當然要比1個人費時間。
如此不如先集中配偶一方,集中精力收集整理審查所需要的材料。
② 永住資格,如果配偶一方被認定,另一方則可從家族滯在轉為「永住者的配偶」。這個資格,和「日本人的配偶」的資格相同,只要不是違法的職業,允許在日本國自由地工作。所以,在就職自由的這一點上,沒有必要妻子也一定要取得永住資格。
2. 永住者的配偶作為個人取得永住資格的意義
① 在夫婦持續維持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如上所述,永住者的配偶作為個人取得永住資格沒有實際意義。但是,持永住資格的配偶不幸死亡或離婚,當然永住者的配偶的身分或家族滯在的資格將喪失。如果和持永住資格的配偶不能再繼續維持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如果國內有親屬,可以選擇回國的人,不用有那樣的擔心。但是,長期在日本生活,以溶入日本的社會,而且和國內親屬關係已疏遠的人,即使和配偶離婚,也會選擇繼續留在日本生活。持永居者資格的配偶,有心人(譬如丈夫)擔心上述的事情,而讓其配偶(妻子)申請永住資格。有這種情況。
② 當然,即使永住者的配偶比其丈夫或妻子先去世或離婚,也並非馬上就喪失在日本生活的手段。長期在日本生活,已適應日本的生活和社會關係,並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和資產,綜合考慮這些情況,為了得到在留資格的認定,可以申請永住資格。
3.申請永住時配偶同時申請的選擇
綜上所述,申請永住資格時,配偶一方(譬如丈夫)申請永住時,如果說丈夫對日本社會作出了貢獻的話,那麼沒有工作,而是支撐丈夫和家庭的生活,同時照顧孩子的另一方配偶(妻子),我認為可以說和丈夫共同對日本社會作出了貢獻。所以,妻子作為個人有申請永住的資格。因此,丈夫取得永住資格後,即使妻子單獨申
請永住審查同樣。只是,配偶雙方同時申請好,還是一方先申請,取得永住資格之後,依次另一方配偶再單獨申請,應該考慮申請者各自不同的環境和生活情況,作個別的選擇。如果委託代辦申請的行政書士等的專家代理申請,只要說明環境和將來的方針,會得到適當的指導。(中文翻譯:程亞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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