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觀止】宋 歐陽修:縱囚論
據新、舊唐書太宗本紀及通鑑•卷一百九十四唐紀十的記載,唐太宗於貞觀六年十二月親自審錄監獄裡的犯人,因可憐那些已經被判死刑的囚犯,便全數縱使返家,限令明年秋天再回來就死。及期,他們果然都自行歸來,太宗就全赦免了他們。本文即對此事的批評,作者以為此事不近人情,指為「立異為高,逆情干譽」,不足為法,可謂對唐太宗極深刻的譏諷。
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音;譬)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
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
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
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
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 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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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六年:西元六二三年。
錄囚:記錄囚犯的罪狀,審查有無冤抑,亦稱「慮囚」。
大辟:死刑。錄大辟囚:審錄已判死刑的囚犯。
賊:盜取。此指以不正當之居心,揣摩對方的心意。
干譽:求取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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