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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擬修法 一審有罪禁選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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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陳詩婷/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陳金德昨天表示,他將提案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嚴格登記候選人的資格,明確規定犯貪污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即不得登記參選正副總統。

對於綠委提案,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表示,修法的目的應是讓法律更周延,但民進黨的作法擺明是因人設事、刻意針對馬英九而來,黨團堅決反對;親民黨發言人李鴻鈞也說,法律必須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反對貿然修法。

陳金德指出,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參選及任用門檻都有較高規範。如選罷法規定,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地制法也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停止其職務。

陳金德說,反觀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標準卻較為寬鬆,現行正副總統選罷法的規定是要犯貪污罪判刑確定才會被限制登記,非常不合理,總統的職位崇高、職務重要,理應科以更高標準,所以有必要提高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限制。

陳金德所提的正副總統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正草案,將不得登記參選正副總統的條件,修正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尚未確定者。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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