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傑:向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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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7日訊】致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
向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提案
申 請 書

申請人:劉傑,女,1952年1月3日生,漢族,農民,現住址:黑龍江省北安農墾分局遜克農場26居民組。身份証:232625195201031522,郵編:164423,電話3391590604。

被申請違憲侵權機關:
A、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B、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C、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D、黑龍江省農墾總局

案由:行政違憲侵權、司法違憲侵權

申請理由:我是中國憲法訴訟第一案,狀告一府兩院行政違憲侵權,司法違憲侵權的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三十三條、四十一條規定,向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提案申請,請求全國政協委員會維護憲法的神聖尊嚴,履行憲法和法律、保護我公民的合法權利提出違憲審查申請,申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給予支持,並且依法作出書面答復和司法解釋。

申請事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違憲侵權

根據《憲法》第五條和三十三條,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管轄範圍內的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大型國有企業內設立的政府和公檢法等機構,是企業雇佣制,干部不是國家公務員,貪污腐敗十分嚴重,企業雇佣的公檢法也不是國家公務員,是局長雇佣的。怎能查處貪污腐敗買官賣官、欺壓百姓,中央的政策再好,農墾人民也見不到陽光,有公檢法機構,沒有人大監督機制,農墾人民沒有選舉權,就沒有民主監督機制,農墾的土地使用權在干部手中,非法收取農業稅承包費變相貪污十分嚴重,非法賣地五年、十年期十分嚴重,國有農場土地成了局長、場長私有化了,成了地霸王、土皇帝了,損害了農墾160萬人口的利益。公檢法機構為干部服務,形成了黑惡勢力集團,百姓苦不堪言,我和農墾人民深受其害,有冤無處伸,這種體制於憲法相抵觸,侵犯了農墾公民的合法權利,應予撤銷。請求全國政協審查國務院行政違憲和行政不作為的行為,責令國務院撤銷農墾國有企業設立的政府機構,政企分開,向全國人大提案撤銷農墾系統的公檢法等機構,司法獨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農墾體制與憲法相抵觸,應堅決廢除。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違憲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憲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違憲侵權,申請人於2001年6月13日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信訪接待室,舉報控告黑龍江省農墾內的貪污腐敗和公檢法形成的黑惡勢力對舉報人打擊報復,兩次非法執行,聚眾哄搶我夫妻興辦的開發性畜牧廠全部財產被打、砸、搶、洗劫一空造成停產、停業的重大後果。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信訪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沒有依法保護舉報控告人的合法權利。反而被工作人員毒打後送昌平收容所關押。第二天遣送到黑龍江省委省政府收容所。哈爾濱三棵樹哈通街64號關押。我身受重傷,左眼受傷外傷性白內性,沒有得到治療,到現在雙眼視力0.1,致成重殘。我在被關押期間於2001年6月14日,我夫妻興辦的開發性畜牧廠財產,33頭黑白花奶牛,其中有17頭帶犢的母牛被搶走殺光、拖拉機一臺、重耙一臺、播種機一臺、三鏵犁一臺、脫谷機一臺、四輪車一臺、拖車一臺、開荒犁一臺,被砸碎黑惡勢力團夥當成廢品賣掉,沒有通過我當事人一個簽字評估作價,搶光後,北安農墾法院和公安人員參與聚眾哄搶,持槍幫凶搶光後,罪犯搖身一變成了辦案人了,制造假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北安農墾法院制造兩起假案掩蓋一夥黑惡勢力團夥,兩次重大搶劫犯罪,農墾的,公檢法成了黑社會老大了,聽從農墾總頭的指示,打擊報復。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全國人民賦予履行憲法和法律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法律保障機關。
根據《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違反憲法第41條,剝奪踐踏我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侵犯了我的訴訟權。訴訟權是人權的第一屏障,沒有訴權就沒有人權,侵犯了人權、人身健康權、人身自由權、財產權等一切合法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應承擔違憲侵權責任。一個人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我在最高執法機關公民的合法權利被侵害,被毒打、關押致殘,我家私有財產被抄家,傾家蕩產,無家可歸。我是怎樣活下來的?一個農民辦廠、創業按中央的和國家的法律走脫貧致富奔小康之路,遭受如此的暴行。沒有走上致富路,走上了血與淚的上訪、打官司、告狀之路長達十年之久。我在上訪路上認真的學習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規定,於2001年10月8日,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到至今無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能高高挂起沒有憲政審查機制,沒有憲法法院、最高執法機關違憲違法沒處管,中國怎能依法治國!我堅信憲法的神聖尊嚴,隻好向全國政協提出違憲審查,依法確認違憲侵權問題,還受害公民的公平、公正等答復。証據詳見《中國社會導刊報導》。

三、最高人民法院違憲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四十一條,依法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違憲違法侵權,侵犯我公民的訴訟權、人權、財產權,造成損失擴大。

1、付景江、劉傑夫妻於2001年5月29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黑農林經監字第15號民事裁定不服,院長發現錯案、假案不究,包庇違法執行聚眾哄搶,法官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畜牧廠停產、停業損失擴大。斷章取義的使用了《民事訴訟法》第177條2款發回農墾中院重審,故意違反法定程序。申訴人對黑龍江省農墾中院於2000年6月3日下達的(1999)墾經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按法律規定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決的,依法改判的,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1999)墾經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我們是原審被告)北安農墾法院與遜克農場(畜牧廠合同甲方)故意撕毀承包合同於96年12月19日,遜克農場場長指示法庭庭長趙久義、書記員李波、公安人員鄒國防、劉景才、趙忠致二分場場長曹志明、26隊隊長紀風林等十人,電視臺記者劉松濤非法聚眾20余人,三臺五十五型號機動車、一臺小車、於早9點左右到26隊辦公室,仗勢欺人,把我夫妻當事人關押到26隊後,一夥黑惡勢力團夥到我畜牧廠去搶糧(26隊畜牧廠距離6公裡遠),搶糧團夥到我畜牧廠後,把家人、雇工全部趕走不許攔,誰攔就拘留誰。公安人員持槍幫凶搶劫,法庭庭長違法搶劫,沒有任何法律文書和法律依據,把家人雇工趕走一個不留後,把96年我畜牧廠種的419畝大豆種籽田(黑河11號名品)全部產品搶光,沒撿斤、沒過秤、沒給任何手續,每畝產量按300斤估算125700斤,搶走的產品由場長王興才的委託代理人紀風林賣掉1.50元1市斤,價值人民幣188550.00元。搶糧第二天於96年12月20日參加搶糧的罪犯法庭庭長趙久義、李波與合同甲方場長王興才惡意串通,行賄受賄於第二天12月20日一天時間制造一起假案,罪犯趙久義、李波搖身一變又成了辦案人了,遜克農場故意違反三份合同約定,惡意告訴乙方受害了。付景江、劉傑當了被告、遜克農場違約96年5月6日開荒勞務合同規定。乙方付景江、機車和人力給遜克農場打工,農場給付景江下任務開荒250畝。當時經支部研究供應乙方油材料為甲方開荒。我們乙方給甲方打工應掙6萬元勞務費,甲方不給打工錢。我們干活白干了還當了被告。遜克農場以拖欠油材料款為名,把乙方送上了被告席,法院制造假案把聚眾哄搶畜牧廠的財產與本案無關的標的物188550.00元的財產頂油材料款3萬多元。付景江打工錢60000元,甲方不給又搶走大豆財產188550.00元。共計248550.00元。被黑惡勢力貪竊分割了,反而付景江不欠遜克農場任何款項,遜克農場誣告陷害,掩蓋聚眾哄搶犯罪事實,三級法院包庇犯罪團夥,到至今逍遙法外,一夥人打擊報復三次聚眾打、砸、搶,把我夫妻投資興辦的開發性畜牧廠價值幾百萬元財產洗劫一空。畜牧廠被搶停產到至今,我們按法律程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到現在不予立案和答復。反而與下級法院串通我畜牧廠又兩次被搶案中出案。造成損失擴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侵害我公民的訴訟權。

2、我於2002年6月1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黑農林經監字第1號駁回再審通知和(2001)墾經再終字第4號判決不服,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答復,假案至今無果。

3、於2001年10月8日,我到最高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也沒有書面答復。

4、我於2004年2月9日,到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下達“國法協函(99)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國務院行政不作為和行政違憲到現在沒有作出書面答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6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全國最大的行政訴訟案,最高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說國務院不能告,中國是權大?還是法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也不作出書面答復,這就証明權大於法的觀念沒有突破!侵害了我公民的合法權益。

5、於2005年1月12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2004)黑確賠字第9號駁回申訴通知不服,於2005年1月21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案由是:司法瀆職侵權確認賠償,北安農墾法院兩次違法執行,聚眾哄搶我畜牧廠財產,提出司法確認。最高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1日立案,案號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監確字23號,到至今無果。本人申請見承辦人,不知承辦人是誰,到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復不告訴你辦案人是誰,什麼都不告訴你,這樣的審理怎能體現公平、公正、透明、當事人有權知道辦案人的名字。為什麼不告訴也不答復。以上事實証明最高人民法院違反憲法第41條規定和法律規定,違憲違法侵權。

四、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體制違憲侵權

我於2006年10月23日,到中辦、國辦、信訪辦舉報農墾干部非法收取農業稅,變相貪污,遭到打擊報復。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違反中央政策和國務院辦公廳於2005年7月16日下達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通知,國發(2005)24號文件第六項和2006年3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06)25號文件規定,黑龍江省農墾不但沒有免除農業稅和承包費或者租金,下同中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反而非法增加承包費,干部賣地連年加碼,加重農工負擔,欺壓百姓說中央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我們不聽,不歸共產黨領導。我們遜克農場干部說的:“還說我們就聽我們上司的,我們上司說的話就是法,不交承包費就搶,不搶就下崗”。於2006年12月3日遜克農場二管區區長楊德軍和26隊隊長趙光宇等各連隊隊長十多個人,於上午9點鐘到我家搶糧,被當事人付景江攔住說你們拿出合法手續,他們沒有任何手續。付景江拿出中央文件,楊德軍說不歸共產黨領導,農墾是企業,胡錦濤、溫家寶批示也不聽,他不能親自來給你解決,我們為我們上司負責,讓搶就搶,違法也得這樣干,不搶就下崗。楊德軍把二管區派出所人叫來把我丈夫付景江帶走後,二管區區長楊德軍和26隊隊長趙光宇把我家大門大開,把院內存放的大豆產品35000多斤,價值人民幣4萬多元搶光。聚眾20余人都是農場當官的,搶糧當時村裡有人給劉傑挂電話說你家沒人,有人搶糧你家糧呢?用兩臺汽車裝呢?劉傑當時在北京海澱挂110求助,110告訴省公安廳110,省公安廳110告訴農墾總局110,農墾總局110給北安110挂電話,通過遜克農場110把搶走大豆在20公裡外扣下。我們報案後農墾總局和北安局長下令公安局。檢察院不許管,不許抓人,也不給搶走的財產。干部紅眼了,想把財產賣掉成為已有,以非法收取農業稅為名,貪污腐敗佔全國首位。從2005年到2007年農墾收取老百姓的血汗錢3000多億元,干部貪污犯法沒人管嗎?這就是農墾另立天下,私設公堂,獨立王國的罪証。

請求全國政協高度重視我提出的建議,改革農墾體制,維護農墾人民的利益。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今天,中央和各級政府應該支持我們農民辦企業。在反腐敗加大力度的今天,中央應該下決策鏟除農墾的貪官污吏,維護我們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犯罪團夥的刑事責任,追回三次被搶的我畜牧廠全部財產,繼續履行承包合同,恢復再生產,支持我們第二次創業。為盼!

敬呈

申請人:劉傑
2007年2月5日
電話:13391590604
見後附詳細材料和証據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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