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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人:千以勝說的是實話

【大紀元2月20日訊】最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秘書長千以勝,關於賴昌星大案向各媒體說:「賴昌星回來不會判他死刑」……「關於死刑的問題,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死刑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立即執行,一種是緩期執行。我國已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處他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這個法律規定是非常明確的」。

有人說,他這話不對,判不判賴死刑是法院根據《刑法》審判的結果,再大的官也不能以權代法,不應該作出這樣的承諾。

我看千以星說的對,說的是實話。

俄羅斯歷史學家阿‧阿夫托爾漢諾夫說:「繼君主制、貴族制(或寡頭制)和民主制之後,出現的第四種政體形式就是黨治制。共產黨不僅是唯一的執政黨,而且是國家本身」。這也就是中國所說的:「黨領導一切」。

在這種體制下,千以星說的就是實話。

君不見媒體報道中紀委的辦案,常常是:「……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移不移交是關鍵。移交,你法院可以處理;不移交,你法律就干涉不了。這就是中國的體制。

拿實例來說吧。最近,《北京晚報》報道,有一件詐騙案,詐騙犯在法庭說他們是和周北方合作的。周是前多年被判無期的,(父親是周冠五,岳父是張百發)本應該在監獄,報道並沒有說他在監獄,很可能這個無期已經到了監外。

再具體一點,北京經貿委1993年查處了委員蔣珠鳳貪污案,蔣被判17年徒刑。結果,不到一年,蔣即移民澳大利亞。一般國家移民入境,身背正在執行的刑律是不行的。那麼就需要證明其為「無刑事記錄」。這個證明法院是不能開的,經貿委是黨的機構,肯定是他們想辦法?≒劣諼犟裁窗鎪馐鱟擼礆緗竦娜褐詼即廈鰨騌獗澈□奈惱驢上链鮝U夥ㄔ旱?7年徒刑不是個形式?要講究法大?權大?該怎麼講?

今年,北京外貿系統要批准十七個公司倒閉。在倒閉之前,一大批爛賬算不清楚。其中貪污案一定少不了。輕工公司有個李曉輝,貪污3000萬,經理和經貿委居然把這筆賬給他作為「報損」處理,幫助他消消停停,每月自己收取百餘萬裝進自己的腰包。當然這背後少不了他們的集體利益。另外一宗案子又犯了案,這個李曉輝被同案犯所在地秦皇島公安局逮捕了。北京經貿委趕忙花79萬從秦皇島公安局把李給買出來了。

為什麼能有這樣「買貪污嫌犯」的怪事呢?北京經貿委官員說得好:「不趕快把他撈出來,他要說出來,還得有人被逮捕」。

這些本該檢察院、法院處理的事不是都被黨的組織處理在前了?

北京國際貿易公司經理王耀平,來到公司沒幹別的。先把13個大小頭頭拉下水,每人買一套新房,百十來萬一套,然後每人交幾萬元,就以「福利房」的名義成了私產。既然撈住了這筆公款就不能放過,物業費一交交十年的。正經工作不幹,美洲考察完,接著又是歐洲考察。「糟」了一大筆外匯,又去陞官了。這就是共產黨的「官」!最近他的同夥聶玉河貪污數百萬,被逮捕了。就沒有他王某的事?他王某就不算貪污?公司年輕人上告紀檢局,幾年都沒人管。直到王要退休,本來是企業,因為公務員待遇高,居然把他算作「企業按公務員退休」,以便多領退休金。這哪兒還有制度、規定?這不都是黨組織辦的?

這些事的查辦,都得黨的組織點頭,你檢察院、法院都是「聽喝的」。黨叫你幹啥你幹啥。當然黨大於法。

所以說千以星說的是實話。所謂「依法治國」,那必須是在黨的領導之下!老百姓可要搞搞清楚啊!別以為真能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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