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違規到中國投資晶圓廠的中芯國際積體電路製造有限公司總裁張汝京,日前訴請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審結,以張汝京尚未繳交經濟部的違法投資罰款為由,判決內政部勝訴、張汝京敗訴,但還可上訴;換句話說,行政法院不准張汝京不做台灣人。
一般認為,張汝京自願喪失國籍,主要是因為他不滿投資中國後,被經濟部處以五百萬元罰鍰,加上他事業重心幾乎都轉移到中國,在台似無掛慮,因此乾脆藉國籍問題,當成拒繳罰金的遁詞。
庭訊時,張汝京透過律師表示,九十四年7月6日向外交部駐洛杉磯辦事處申請喪失國籍時,尚未發生相關單位強制執行他的財產、但未終結情事,如內政部主張須等經濟部有強制執行事實後,才能做出不予許可喪失國籍的處分,顯然違反國籍法等相關法律,嚴重侵害他的權益。
但合議庭採信內政部見解,認為根據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廿歲、且有行為能力者,經內政部許可,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如申請人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仍不可喪失國籍。
未繳罰款前 無權放棄國籍
合議庭強調,在張汝京未繳納罰款、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前,無權放棄國籍。
經濟部資料顯示,張汝京未經許可,即在八十九年底經在英屬開曼群島註冊的中芯國際,前往中國投資設立中芯國際集成電路製造(上海 )有限公司,張是英屬開曼群島中芯公司股東,並擔任創辦人、董事長等,同時兼任上海中芯董事兼總經理。
經濟部認為,張汝京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赴中國投資的事實,函請他說明及調查後,依行為時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罰款五百萬元,並限期六個月內停止投資;但張置之不理。
為了五百萬 不當台灣人
記者項程鎮/特稿
提到中芯國際公司負責人張汝京,一直存有不少爭議,除違法投資中國外,在產業界間的風評也趨於兩極,其中犖犖大者,就是他當初創立中芯時,自台積電大量挖角,部分被挖角的工程師,還被台積電懷疑夾帶公司業務機密前往中芯,因此在國內外對中芯提起民刑事訴訟。
儘管後來中芯與台積電和解,中芯須在六年內以分期方式,支付台積電近乎天價的賠償金,但中芯的企業文化和行事作風,卻已讓業界印象深刻;因此,張汝京為了拒繳對他來說區區五百萬元的罰款,不惜放棄他生長地方的國籍,似乎也不至於讓人太意外。
正如過去向來主張台灣主體性的奇美集團創辦人許文龍,似也因赴中投資,默認中國以其名義,在九十四年發表不利台灣主權的公開信。商人在商言商,原本無可厚非,但若為一己之私而傷害國家生存或尊嚴,恐怕就難以讓人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