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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案污款 為何未追繳?

【大紀元2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馬英九特別費被查黑中心認定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元,承辦檢察官侯寬仁雖依貪污罪將馬起訴,卻認為馬英九捐款一千一百六十萬元,不但沒有犯罪利得,還請求法官從輕量刑,但有檢察官認為,侯寬仁未依法追繳馬不法所得形同圖利馬英九,查黑中心有瀆職之嫌。

查黑中心被指有瀆職之嫌

對於其他檢察官批評未追繳馬英九犯罪所得一事,因侯寬仁昨晚手機始終未開機,故無法得知他的回應。

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表示,侯寬仁起訴馬英九所援引的法條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沒有犯罪利得的說法矛盾

同法第十條還明定,被告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所得財物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反觀前天也被依貪污罪起訴的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不但被具體求刑十六年,還被併科五百萬元罰金;先前禿鷹案中的股市作手林明達,即使自白,仍被併科兩千萬罰金。

這名檢察官說,侯寬仁既然反駁馬英九所提的大水庫理論,同樣的邏輯就證明馬英九「先貪污、再捐款」的作法不但也是倒果為因,與查黑中心所認定的沒有犯罪利得說法也是互相矛盾。

況且,馬貪污是在去年8月4日被舉發前的事,捐款則是馬英九去年11月14日首度被約談後,在同月17日捐贈六百萬元,同月22日又捐贈五百六十萬元,兩者並非同時發生,用途也不相同,捐款只能做為犯後態度解釋,並藉此強化犯罪事實。

由於兩筆錢的性質不同,加上馬捐款的錢是給公益團體,形同馬採「緩起訴」作法自清,但檢方不但沒有作出強制處分,加上貪污罪是七年以上重罪,與三年以下徒刑可循緩起訴救濟的作法也不符,且檢方未來要追繳的錢是充公歸屬國庫,兩筆錢根本無法混為一談。對此,北檢高層也坦承,侯寬仁認定馬已無犯罪利得的看法確實與眾不同,至於將來是否改由公訴檢察官向法官要求追繳馬英九不法所得,由於目前尚未確定由哪位檢察官蒞庭,因此,追繳與否仍不確定。